一、案情介绍
2026年5月,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线索,检验报告显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心地瓜干(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6-02-01),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红心地瓜干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超出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限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三、典型意义
二氧化硫是蜜饯果干生产加工过程中较为常用的食品添加剂,超限量残留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本案系因原料管控、仓储管理环节履职不到位,导致食品添加剂残留超标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查处,对各类食品生产企业具有较强警示意义。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从严审核原料采购环节,完整留存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原料合格证明等溯源材料,守牢原料准入关口;规范生产及仓储条件,严格依照国家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同时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健全生产全链条质量管控体系,从源头上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