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的决策部署,系统规范“青海家宴”品牌建设与管理,推动我省餐饮业向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迈进,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家宴”品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通过合法性审核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及《办法》转发至所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确保基层一线知晓文件精神,完整参与品牌授权、管理流程。
青海省商务厅
2026年5月14日
“青海家宴”品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家宴”品牌建设与管理,推动青海餐饮业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提升“青海家宴”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全省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与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青海省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海家宴”,是指以青海道地食材为基础,体现青海独特地域风情、多民族文化饮食习俗,符合《青海家宴服务总体指南》(T/CAQP 040—2025)团体标准要求的餐饮服务形式与品牌体系。“青海家宴”品牌LOGO、文字标识(含中英文、拼音)及组合形式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著作权等,归青海省商务厅统一持有,实行授权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青海家宴”品牌的培育、推广、管理、服务、评价及相关活动。省内各市州、县区商务部门,省内外餐饮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及相关企业、个体商户,在开展“青海家宴”的设计、制作、服务、推广与经营管理,以及申请、使用“青海家宴”品牌LOGO、文字标识等行为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青海家宴”品牌的培育与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行业自律、自愿参与”的总体原则,不设行政许可,不强制准入,不收取费用。品牌使用属市场行为,其申请与授权基于单位或组织的自愿申请,以合法合规经营、使用青海本地绿色有机食材(道地食材)、遵守《青海家宴服务总体指南》为核心条件,通过规范程序予以确认,共同维护品牌声誉。
第五条 申请使用“青海家宴”品牌LOGO、文字标识的单位、企业、协会、组织等,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青海绿色有机食材(道地食材)为核心基础,优先选用符合《青海家宴服务总体指南》附录A要求的青海本地特色农畜产品、食材及地方调料。
(二)菜品体系或推广内容完整,能集中体现青海独特地域风情、多民族饮食文化习俗。
(三)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无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记录及严重失信记录。
(四)建立完善的食材采购查验及追溯机制,确保食材来源可查、品质可控,切实彰显青海家宴“绿色有机、文化赋能”的核心特质。
第六条 青海省商务厅负责全省“青海家宴”品牌发展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标准宣贯、活动组织、宣传推广、评价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青海家宴”品牌LOGO、文字标识的设计、注册、版权登记、授权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品牌的授权使用采取“统一标识、自愿申请、规范管理、动态监测”的模式。青海省商务厅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核,通过后授予品牌标识合法使用权,单次授权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可申请复核续期。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青海家宴”品牌的推广实施、企业培育、活动落实和日常指导,协助青海省商务厅做好品牌标识使用情况的统计与监测工作,积极引导授权单位合规使用品牌标识,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青海省餐饮行业相关协会可积极参与标准宣贯、行业自律、技能交流等工作,共同推动家宴品牌健康发展。
第七条“青海家宴”品牌标识使用实行自愿申请、核对确认与动态管理。
(一)申请流程:申请人自愿申报→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推荐→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商务厅按标准核对确认(含必要的现场核实)→公示→授予标识使用资格。
(二)动态管理: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跟踪指导,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开展随机走访,省商务厅组织年度评估,确保品牌标识使用规范、服务质量符合要求。
第二章 品牌建设与推广
第八条 “青海家宴”品牌建设按照全省统一工作部署,紧扣“主体培育、体系构建、品牌推广、市场拓展”重点任务,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持续提升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和产业带动效应。
第九条 推动“青海家宴”菜式体系化发展,巩固提升国际菜式、传统菜式、特色菜式、民族菜式(撒拉宴、藏餐)、乡村休闲菜式、名吃集合等六大类型,鼓励餐饮企业在传承基础上进行菜品创新。省商务厅根据餐饮企业菜单创新情况,实施更新完善相关菜式。
第十条 省商务厅定期组织或支持举办“青海家宴”品牌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美食活动、推介会、品鉴会、擂台赛、供应链沙龙等,推动家宴品牌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商圈、进酒店、进景区。授权单位可在授权明确的范围内,将家宴品牌LOGO及文字标识用于经营场所展示、宣传物料制作、产品包装设计、线上平台推广等合法经营活动。在遵循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各单位发挥创意,丰富家宴品牌表达,放大品牌赋能效应。
第十一条 加强“青海家宴”省外及境外推广。深化与国内外及省内外重点餐饮企业合作,通过联合研发、菜品首发、设立体验店、参与国际性展会等方式,持续拓展家宴品牌市场半径。境外推广中使用家宴品牌LOGO及文字标识的单位,鼓励提前与青海省商务厅沟通确认授权范围,严格遵守授权规定及当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单位、行业组织、科研机构等开展“青海家宴”文化挖掘、技艺研究、种养殖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市场分析和消费趋势研判,为家宴品牌发展提供支撑。
第十三条 推动“青海家宴”与文旅、体育、康养、研学等产业深度融合,积极培育“家宴+旅游”“家宴+骑行”“家宴+康养”“家宴+非遗体验”“家宴+红色研学”等融合型消费场景,着力打造集“吃住游购娱”于一体的特色餐饮文化产品体系。
第三章 标准化管理
第十四条 《青海家宴服务总体指南》是“青海家宴”服务与管理的基本技术依据。青海省商务厅负责该标准的宣贯、实施推动与效果评估。同步将家宴品牌LOGO及文字标识的规范使用要求纳入标准宣贯核心内容,引导授权单位合规使用。
第十五条 鼓励“青海家宴”品牌授权单位在食材选用、烹饪制作、服务流程、场所人员卫生等方面达到《青海家宴服务总体指南》要求。授权单位应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及标准规范使用家宴品牌LOGO及文字标识。
第十六条 青海省商务厅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及行业组织,推动“青海家宴”相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标准体系。
第十七条 推进“青海家宴”食材供应链体系化建设。鼓励企业与相关认证机构合作,提升青海牦牛、藏羊、三文鱼、黄菇、枸杞、青稞、藜麦、蕨麻、冷凉蔬菜等特色农畜产品的标准化、认证化水平,保障家宴食材品质与可追溯性。
第四章 服务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青海家宴”食材供应链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约束与管理要求:
(一)供应链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材质量内控制度,确保所供应食材符合《青海家宴服务总体指南》及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二)供应链企业应优先采购或供应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青海本地特色农畜产品,主动披露食材产地、批次、检验检疫等信息,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
(三)鼓励供应链企业明确食材质量标准、供应保障责任及违约处置条款,建立专属仓储、冷链物流及配送体系,确保食材在运输、储存环节的品质稳定。
(四)青海省商务厅会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纳入“青海家宴”食材供应体系的企业推荐名录管理,定期公示推荐供应链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青海家宴”食材供应链基地管理要求如下:
(一)供应链基地是指经青海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择优推荐,以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式生产“青海家宴”所需道地食材的种养殖基地、加工园区或集配中心。
(二)供应链基地应具备稳定的生产能力、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可追溯的信息管理平台,并主动接受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的定期监测与动态评估。
(三)供应链基地应积极推广绿色种植、生态养殖、清洁加工等技术,严格落实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要求,科学管控化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合理施用,严控化学类农业投入品过量使用,切实保障家宴食材契合绿色有机核心定位;基地产品优先供应“青海家宴”品牌授权单位,并享受相关品牌推广、产销对接等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青海家宴”授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从食材采购、加工制作到餐饮服务各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授权单位需建立品牌标识使用自查机制,及时排查使用不规范问题,主动维护家宴品牌形象。
第二十一条 完善食材管理。鼓励授权单位使用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的家宴食材。建立采购查验记录制度,保障来源可靠。
第二十二条 提升服务水平。授权单位餐饮服务人员应经过“青海家宴”专题培训,熟悉菜品特色、文化内涵与服务流程。服务过程应热情规范,体现青海特色餐饮礼仪。
第二十三条 倡导节约环保。授权单位餐饮场所应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提供“半份菜”“小份菜”选择,引导顾客合理点餐,推广使用环保餐具和具有家宴特色的打包器具。
第二十四条 确保安全卫生。授权单位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规定,落实环境卫生、加工操作、餐具消毒、人员健康管理等要求。
第五章 管理与引导
第二十五条 青海省商务厅建立“青海家宴”品牌动态管理机制,通过定期调研、活动评估、消费者反馈等方式,了解家宴品牌发展状况。将品牌标识授权使用合规情况纳入动态管理核心内容,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各市州、县区商务部门应加强对本区域内家宴品牌授权门店数量、经营状况的统计与监测,积极引导授权单位合规使用品牌标识。
第二十六条 鼓励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青海家宴”服务质量评估,支持媒体和消费者进行社会监督,畅通家宴品牌LOGO及文字标识使用违规举报渠道,形成“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开展“青海家宴”的品牌推广、标准实施,提升服务质量,开拓市场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青海家宴”品牌授权单位、供应链企业及相关经营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青海省商务厅应当根据本办法施行情况,结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品牌发展需要,适时组织评估并修订完善。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青海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相关报道:《“青海家宴”品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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