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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6〕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9-30 15:09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1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检查员专业化能力,促进食品产业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检查员,是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局)从事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人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需经省局遴选纳入管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我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包括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省局工作任务和计划,参加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省局许可现场核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意见。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或许可现场核查(以下称检查)提供技术意见,不替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的监督检查和行政许可核查职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1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5年以上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经历。
 
  (三)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良好业务素质。
 
  (四)身体条件能满足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需要。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局可明确相应机构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检查计划制定和工作情况汇总分析运用等工作,依托信息化手段,对人员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主要从事专业领域的不同分为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特殊食品4个业务类别。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专家级4个等级级别。
 
  第九条 省局负责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检查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检查员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第十条 实施检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检查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优先原则:
 
  (一)参加飞行检查、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或者Ⅳ档等静态风险分值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现场核查、对风险等级为C级或者D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优先选派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二)参加体系检查优先选派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且应当选派至少一名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三)参加重大案件查办、重大食品舆情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优先选派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四)参加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的专项督查、评议考核等工作,优先选派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提前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既往检查记录、监督抽检结果等信息,与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明确检查内容。
 
  (二)与行政执法人员同步进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参加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专业技术意见,现场反馈行政执法人员签收。
 
  第十三条 参加检查的技术意见应用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参加监督检查的技术意见同步通报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作为食品安全风险排查、监管执法的线索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提升的技术指导。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技术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步开展监督检查和后处置相关工作。
 
  (二)参加许可现场核查的技术意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省局定期汇总分析省级检查工作数据,为全省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监管政策制定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检查,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前次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问题线索,应立即报告省局。
 
  第十六条 省局可通过开展被检查对象满意度调查、检查情况回访等方式,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服从选派,认真执行检查任务;
 
  (二)遵守廉洁纪律规定,不得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不报;
 
  (四)与检查对象存在亲属或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对象商业秘密;
 
  (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省局组织开展的特殊食品注册核查等相关检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根据工作需要,可逐级向省局申请选派本办法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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