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河东区某火锅饭店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内上架有菜品“碳烤滩羊肉串”,售价为5元/串。经核查,当事人购进的加工制作羊肉为普通羊肉,采购单价为35元/斤。当事人采购使用普通羊肉原料却宣称为“碳烤滩羊肉串”的行为满足虚假宣传行为构成要件。当事人已于检查当日完成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中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工制售时使用普通羊肉,但在网络店铺宣传时却声称使用滩羊肉,其本质就是食品虚假宣传行为。该案件警示广大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构产地、品牌及品质等。食品经营者要保障广大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切实以品质赢得市场和口碑。
二、天津市河东区某板面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案情介绍: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网络餐饮经营行为进行线上巡查。经查,当事人网络店铺销售有“凉拌拼盘”,所使用的产品图片内含蔬菜和肉类。进一步核实其经营资质,许可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加工糕点制售,不含冷荤类食品制售)。对当事人店铺开展线下检查,发现其未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该菜品实质为炸果仁、拍黄瓜等的组合拼盘。当事人在其线上店铺内为“凉拌拼盘”商品配图与当事人实际对外销售的凉拌拼盘实物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该案件警示广大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实际菜品与宣传图片务必保持一致。宣传可以传递品质,但不能代替品质。餐饮经营的核心是安全与口碑,图片再精美,品质跟不上,只会加速信任流失。唯有真实展示、诚信宣传,才能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和选择。
三、天津市河东区某餐饮店未经许可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案
案情介绍: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处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许可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加工糕点制售,不含冷荤类食品制售)。但当事人通过线上线下渠道销售酱牛肉等冷荤类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经许可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冷荤类食品制售属于高风险食品经营类别,应在专间内加工制作,专间须配备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等,人员应严格规范操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制售。广大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坚持线上线下同质同标,严禁未经许可超范围经营。
来源:河东区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