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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度“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05-13 08:27 来源:烟台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烟台市2025年“铁拳”行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集中力量,精准打击,依法查办一批让广大消费者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大案要案。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严厉打击15类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护航“两个强省”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烟台市2025年“铁拳”行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集中力量,精准打击,依法查办一批让广大消费者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大案要案。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严厉打击15类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护航“两个强省”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年度第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01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好合宜食品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地理标志产品”的粉丝案
 
  2025年3月31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好合宜食品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地理标志产品”的粉丝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0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及相关线索通报,对山东好合宜食品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地理标志产品”的粉丝的行为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山东好合宜食品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生产的“好合宜牌龙口特产粉丝”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侵犯“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山东好合宜食品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案发后积极开展包装整改工作,目前已将旧包装进行改版,改版后的包装符合相关规定。“龙口粉丝”作为地理标志产品,处罚侵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标识滥用行为是为了有效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的合法权益,提升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形象。同时,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公平竞争,增强公众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知,推动地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
 
  02

  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辛一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2025年2月13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辛一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5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烟台辛一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利用“好评有礼”活动利诱消费者进行虚假评价行为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烟台辛一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内放有宣传材料“好评有礼,收藏店铺+20个字带图好评送红豆铜锣烧一个”,客户可通过三家平台参加活动,通过好评获得礼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网络消费规模不断扩大,使得网络口碑评价成为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选购、消费的重要依据。一些商家为提升销量,通过发红包、赠送礼品等方式诱导好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网络消费市场经营秩序,对电商信用评价体系造成破坏。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商家干扰社会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
 
  05

  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山区清洋明辉美容美体中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1月24日,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福山区清洋明辉美容美体中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2025年1月7日,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福山区清洋明辉美容美体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开门营业。根据举报人使用购买产品后出现的不良症状,初步判断该产品添加了违禁药物,随即对剩余涉案产品进行送检。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西布曲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布曲明通过抑制中枢神经,起到降低食欲的作用。不法分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会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风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常见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减脂奶片、固体饮料等产品,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该案中,违法分子以“瘦身、美容”的店面做掩护,引诱、欺骗消费者购买添加了违禁药物的有毒有害食品谋取暴利,性质恶劣,是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也希望消费者擦亮眼睛,不要轻易购买来源不明的产品。
 
  06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香霓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葡萄酒案
 
  2025年01月24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香霓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标注虚假内容葡萄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30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烟台香霓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存放2款进口葡萄酒标签存疑,当事人无法出示进口报关手续。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生产的葡萄酒标注虚假的生产厂商、在华注册编码等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在国内生产的食品标注虚假的在华注册编码等信息,未标注国内生产企业等信息,从食品安全角度,消费者难以知晓食品源头、生产工艺及质量把控情况,一旦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如微生物超标、添加剂违规,无法精准溯源。通过打击此类行为,能督促企业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让消费者吃得明白、放心。
 
  07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某某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和以其他肉类冒充驴肉经营案
 
  2025年2月1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某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和以其他肉类冒充驴肉经营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王某某正在摆摊销售驴肉,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采购凭证、供货商资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根据调查情况,对王某某销售的驴肉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未检出驴成分”。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王某某回答前后矛盾且提供虚假的涉案人员联系方式,并且在调查的另一起肉制品案件中王某某又参与了经营活动,其行为性质恶劣。经查,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和以其他肉类冒充驴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驴肉价格相对较高,因此成为不法经营者眼中的“香饽饽”,以其他肉类冒充驴肉,欺骗消费者,牟取暴利。以假充真、掺杂掺假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将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严厉追责。市场监管部门将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打击食品制假售假行为,着力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09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初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4月25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初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5年4月8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线索显示有消费者在初某某处购买了“美国伟哥”“美国伟哥1号”产品,服用后出现“心脏不舒服,头疼头晕”等不适应症状。根据线索,莱阳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5盒“美国伟哥1号”和2盒“美国伟哥”产品,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抽样送检。经检测,上述两种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地那非属于化学药品,在食品中违规添加,其剂量难以控制,可能导致使用者出现头痛、面部潮红、消化不良、视觉异常等常见不良反应。非医生处方长期摄入含有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会对身体的多个系统产生慢性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举报线索的第一时间便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控制涉案产品,固定相关证据,快办快结,彰显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打击不法分子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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