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各广西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委员,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要求,结合近年来区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证工作实际,对《广西区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证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
2025年7月3日
广西区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证方案(修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要求,结合广西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求,现对《广西区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证方案》修订如下。
一、认证范围
对在广西区外已发布实施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且在我区同样具有传统食用历史的地方特色食品,经评估论证,认证明确在广西区域内等效实施。开展认证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二)该标准中涉及到的食品原材料在广西区域内有传统食用习惯;
(三)该标准在区外已发布并实施;
(四)该标准中若涉及多个配套标准(如配套检验方法标准等),需同步进行认证。
二、认证材料
广西区内各级机关和食品领域相关的院校、技术机构、行业协(学)会等均可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向广西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提出区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广西认证的建议。申请开展认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需认证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标准文本;
(二)符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的调研报告(相关产业发展现状、需求,并提供支撑材料);
(三)在广西具有传统食用习惯的历史证明材料;
(四)该标准有关指标的比对论证分析;
(五)原材料类标准认证还应当提供广西种植(养殖)品种与认证省份标准中品种的同属性论证材料;
(六)该标准中若涉及多个配套标准(如配套检验方法标准等)的认证,还需提供相应认证材料。
三、认证流程
标准认证流程参考地方标准制修订流程:
(一)向标委会提交立项申请;
(二)标委会秘书处办公室开展材料审查;
(三)标委会专家审议;
(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立项通知;
(五)专家会议评审论证;
(六)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明确在广西区域内等效实施。
四、其他说明
(一)对完成认证的区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跟踪评价。根据区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整、修订或废止的情况和我区跟踪评价结果,及时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论证,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进行动态调整。
(二)符合区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产品在广西可作为食品原料进行二次加工或直接使用。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区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证方案〉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