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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肉制品生产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07-11 15:10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确定的2025年市场监管领域集中推进群众身边具体实事之一。长三角三省一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从2025年4月全面启动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为筑牢长三角地区食品安全防线,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现就规范肉制品生产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规范肉制品生产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肉制品生产者:
 
  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确定的2025年市场监管领域集中推进群众身边具体实事之一。长三角三省一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从2025年4月全面启动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为筑牢长三角地区食品安全防线,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现就规范肉制品生产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规定配齐配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完善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采购畜禽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生猪产品还应当索取并留存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超保质期、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的畜禽肉类。
 
  三、加强生产过程管控。确保生产场所环境、工艺布局和过程管控符合卫生规范要求,严格剔除病变淋巴结等不可食用部分,食品配料表标识与生产实际投料保持一致。严禁采购使用回收油脂或肉品“边角料”。
 
  四、严禁“两超一非”行为。严禁在肉制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硼酸、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或药物。
 
  五、自觉诚信守法经营。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等或其它掺杂掺假行为;不得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六、规范生产企业线上销售。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肉制品时,销售页面刊载的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信息保持一致;严禁虚假宣传、宣称功能疗效、销售假劣肉制品等违法行为。
 
  七、正视违法违规严重后果。假劣肉制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追责。主要有:
 
  (一)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法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区域监管执法合作,强化肉制品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实行生产经营贯通检查、线上线下并联核查和关联主体循线彻查,大力开展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严惩重处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请广大肉制品生产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在规范自身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上下游肉制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问题,与市场监管部门携手共建安全、放心的肉制品消费环境,共同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0日
 
  供稿:食品生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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