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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产品进口实务手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08-18 09:11 来源:广州海关12360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还在为进口肉类的申报流程而烦恼吗这篇专为进口肉类量身定制的“通关宝典”,助您更好的了解肉类产品进口要求,实现高效通关!一起来看看吧!
  前言
 
  还在为进口肉类的申报流程而烦恼吗这篇专为进口肉类量身定制的“通关宝典”,助您更好的了解肉类产品进口要求,实现高效通关!一起来看看吧!
 
  01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02

  什么是肉类产品
 
  肉类产品是指进口后在我国境内销售、食用或加工复出口,可供人类食用的屠宰畜禽胴体及其分割产品、脏器、副产品及其熟制加工品,包括冰鲜肉类、冷冻肉类、腌制肉类、熏制肉类、熟制肉类制品、肉类罐头等。
 
  03

  进口前准备
 
  1.准入要求:
 
  我国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准入管理。境外肉类产品要输华,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须向海关总署递交申请资料。由海关总署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审查后,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磋商签订议定书等双(多)边协议,规定对该类(种)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确定该国家(地区)获得准入的肉类名单。
 
  获得准入的肉类名单在海关总署公布并动态更新,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首页—信息服务—产品监管重要信息—陆生动物源性食品—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进行查询。
 
  未在名单内的不能进口哦!
 
  2.企业资质
 
  海关对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进口食品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食品进口商实行备案管理,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海关在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实施查验、检验、检疫,满足动植物疫情疫病防控需要。
 
  2.1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生产的注册范围内的肉类产品方可输华。已获得在华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首页—信息服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进行查询。
 
  温馨提示:查询时须重点关注企业名称、生产场所地址、注册日期、注册有效期、状态等信息。未获得注册号的企业生产的货物可是无法入境哦!
 
  2.2进口食品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业注册
 
  进口食品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办理。完成备案后,企业名单将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2.3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
 
  企业应在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配合落实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专题专栏—业务专栏—指定监管场地名单—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名单进行查询。
 
  04

  检疫审批
 
  海关对进境肉类产品(冰鲜、冷冻肉类)实行检疫审批制度。企业应当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提交申请。
 
  以“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的操作指南为例:
 
  1.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依次点击:动植物检疫—进出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
 
  2.登录后,选择申报管理下面的许可证申请栏,点击业务类别,下拉可选择申报的业务类别,并按系统提示如实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交。
 
  3.申请单查询:可点击申请单查询查看。
 
  为完善智慧海关业务场景建设,提高进境肉类检疫审批效率,自2025年6月19日起在全国海关上线“规范申报、智能校验、流程管理”一体的进境肉类产品自动审批功能。优化后,申请单由41个必填字段缩减为20个必填字段,便于企业申请信息的规范和统一。
 
  05

  包装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9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第三十条规定: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06

  海关作业
 
  单证审核:
 
  申报所需单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总署警示通报或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时)、贸易合同、全程提单、装箱单、集装箱动态信息表、发票、产品清单、承诺书、原产地证等其他需要提交的单据。海关按照指令和相关规定实施单证审核。
 
  现场检查:
 
  海关依法对运输工具、装载箱/厢/器体、货物进行现场检查,包括装载容器检查、感官检验、包装及标签标识检查和规格检查等,并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开展取样送检工作。
 
  合格评定:
 
  海关结合单证审核、现场检查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开展合格评定并进行结果登记。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退运处理。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温馨提示:企业应在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配合落实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进口肉类存在以下情形的,需进行退运与销毁:进口肉类纳入我国禁止入境的动植物产品名录的;原产国家未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和审查的;来自未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被输出国家(地区)通报召回;影响“三原”(原集装箱、原封识、原证书)判断的;出现货证不符的以及内外标签中未按规定标注信息,经评估判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企业应配合海关,做好不合格产品的处置。

  07

  后续监管
 
  一旦发生进口肉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其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进口商应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最大程度降低对消费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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