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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开征集202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25〕36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09-12 17:28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文:
核心提示: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现公开征集202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现公开征集202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具体要求如下:
 
  一、立项范围和安排
 
  (一)建议立项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并以预防风险、保障健康、促进发展、赋能监管为目的,以风险源头管控、过程管理为重点。
 
  (二)强化标准立项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营养监测评估和标准跟踪评价结果的衔接。同时,顺应新型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和食物资源多元化发展趋势,符合对新风险、新工艺、新原料、新业态的管理需要,契合我国发展实际和国际先进风险管理理念。
 
  (三)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由农业农村部相关部门另行征集。
 
  二、立项申报要求
 
  (一)立项建议应当围绕:对公众健康保护的重大意义、拟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国内外产业发展情况、国内外法规标准情况、对产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立项建议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相对成熟的标准文本草案,预期能够解决经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风险评估证明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科学依据包括: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市场监督抽检数据、行业和企业调查数据、相关毒理学资料、膳食暴露数据及风险评估结果等。
 
  (三)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要求。具体包括: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程度、国际影响等情况。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和水平,能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所需要的技术工作;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能够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承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的,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起草任务。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承担单位指定,应当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三、报送程序与时限
 
  (一)各单位、组织或个人提出的立项建议(农兽药残留标准及屠宰规程除外)通过相应网络系统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报送。具体方式:登录https://bzlx.cfsa.net.cn/进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征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的流程在线填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同时提交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如有疑问,可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电话:010—52165465)。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征集系统全年对外开放,各单位、组织或个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提交立项建议,供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参考。其中,2026年度立项建议的收集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31日。
 
  (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于2025年12月31日前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定的立项建议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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