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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10-24 08:57 来源:扬州市场监管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持续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消费活力,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主动顺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形势与新要求,不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扎实推进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旨在充分发挥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全市消费环境持续优化升级。
  【编者按】
 
  为持续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消费活力,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主动顺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形势与新要求,不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扎实推进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旨在充分发挥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全市消费环境持续优化升级。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二:

  宝应县某麻辣鹅店销售掺假掺杂麻辣鹅案
 
  案情简介
 
  在肉制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麻辣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麻辣鹅”存在两种差异明显的体型规格,且体型较小的“麻辣鹅”普遍缺失脖颈部位。2024年11月21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麻辣鹅”进行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送检样品中检出鸭源性成分。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柜台正面贴有“正在营业,老鹅45元/斤,小鹅30元/斤”等字样的内容,未见与“鸭”相关的产品。执法人员在其冰柜内查获40余只冷冻鸭,并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当事人陈述经营成本压力较大,鸭子进价相对低廉,将制作原料替换为鸭,以“小鹅”的名义在店内进行销售。因当事人为个体经营,其间进销价格波动未建立进销记录。
 
  查办结果
 
  当事人销售掺假掺杂的“麻辣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该法,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将店内招牌重新制作,并提供了冷冻鸭的相关采购证明材料。为了不造成食品浪费,宝应县市场监管局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将冷冻鸭归还当事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确认其店铺门口招牌已将“小鹅”更改为“麻辣鸭”。
 
  案例四:

  扬州市某米业有限公司计量器具作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2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扬州市某米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发现了1台修正值为3.0%的水分测定仪。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的检测合格报告,且未定期检验此水分测定仪。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水分测定仪价值为1000元,用于收购水稻时测量水稻的水分含量。当事人自行将水分测定仪的修正值调到3.0%。该水分测定仪经扬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定,在修正值3.0%的条件下,测定标准值13.2%的稻谷,示值误差3.3%,不符合误差范围±0.5%的技术要求;测定标准值19.6%的稻谷,示值误差3.2%,不符合误差范围±1.0%的技术要求,判为不合格。因当事人未保存销售记录且未建立进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查办结果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谷物水分测定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细则》,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谷物水分测定仪1台,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再次发生同类型违法行为。

  案例五:

  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1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店铺发布宣称“减脂、低卡、减肥”等内容的食品广告。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鸡胸肉”,自行编辑发布“减脂、低卡、减肥”等内容的广告,现场无法提供广告内容的证明材料。该案的货值金额为39.8元,广告为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无广告费用。
 
  查办结果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主动整改,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江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案后回访指导,要求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六:

  扬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2日,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平台投诉工单,对扬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锦甄生鲜” 店铺在售的咸鸭蛋产品宣传页面标题为“新鲜农家散养咸鸭蛋特级流油正宗特产真空包装即食低盐微咸不淡”,而该产品包装盒内打印的 “营养标签”上标注的钠含量是每100克1660毫克。
 
  经查,该咸鸭蛋宣传页面上宣称该产品“低盐”,根据国家标准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低盐”的标准为每100克固体食品中钠含量≤120毫克,上述咸鸭蛋并非低盐食品,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特级”相关证明材料。广告宣传内容为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无广告费用。
 
  查办结果
 
  当事人虚假宣传其销售的咸鸭蛋为特级、低盐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且涉案产品上架的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较为轻微,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网店开展问题“回头看”时,未发现同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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