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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舌尖安全,毕节市场监管公布5起外卖餐饮违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11-17 16:36 来源:毕节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近年来,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不断强化外卖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集中公布5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不断强化外卖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集中公布5起典型案例。
 
  一、七星关区某外卖餐饮经营者伪造

  《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在抖音店铺

  进行宣传推广案
 
  2024年12月11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七星关区某外卖餐饮经营者抖音平台店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抖音平台店铺公示的《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系伪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大方县某外卖餐饮经营者经营

  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4年8月28日,大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方县某外卖餐饮经营者经营的嫩牛肉、谷饲肥牛、相间肥牛、至尊羔羊肉进行抽样检验。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嫩牛肉和相间肥牛均检出猪源性成分、谷饲肥牛检出鸡成分和鸭成分、至尊羔羊肉检出牛源性成分,均与其配料表中成分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大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金沙县某外卖餐饮经营者安排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4年11月25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金沙县某外卖餐饮经营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金沙县某外卖餐饮经营者食品

  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等许可

  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按照

  规定申请变更案
 
  2025年2月18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沙县某外卖餐饮经营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按照规定申请变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免予处罚。
 
  五、赫章县某外卖餐饮经营者未履行

  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5年4月9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赫章县某外卖餐饮经营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猪小肠、新鲜猪瘦肉未向供货商索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证明并查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赫章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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