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GB/T 22291-2017《白茶》国家标准,白茶的加工工艺仅包括 “萎凋、干燥” 两道核心工序,无杀青、揉捻、发酵等深度加工环节,应当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畴,部分企业为了扩大影响,将其按食品进行生产,是否可以否定白茶属于食用农产品的性质? 二、同理,新会新皮是属于食用农产品的性质? 三、将预包装的白茶和散装的陈皮(二者共3克)在店铺进行搭配,陈皮仅是少量调味,是否构成了食品加工? 四、如果是食品加工,白茶和陂皮的性质如何界定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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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编著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条款释义》,食品生产是指在固定的厂房(场所),使用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建议您可结合具体行为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政务咨询回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依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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