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一场一证、三级核发”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核发,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核发权限
(一)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及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单位,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由省农业农村厅核发。
(二)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由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四)从事多种生产经营类型的同一养殖单位,由所申请生产经营类型最高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实行一场一证。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核发权限范围,按照农业农村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分类分级规范有序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统一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省、市、县各级印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