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持续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德阳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突出问题、严查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幽灵外卖”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现公开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以案为鉴、以案自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一: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快餐店提供虚假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23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某入网快餐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除用自己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备案证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开设网络餐饮店铺外,还以苍南县郑钱花火锅店及杭州千岛湖婷婷餐饮有限公司的名义开设了“牛顿 土豆牛肉焖饭”网络餐饮店铺;以中江县凯江镇禾风火锅店的名义开设了“朕不同剁椒拌饭”网络餐饮店铺;以中江县凯江镇杨致钊火锅店的名义开设了“养胃 汤百道”网络餐饮店铺。
经查,涉案网络店铺上传他人证照、标注的餐厅地址与实际出餐地址不相符。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行为。该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拟将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经营者,在入驻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的证照资质信息,严重扰乱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及监管秩序,属典型的一址多店的“幽灵外卖”。此案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要严格依法诚信经营,持续展示真实、准确的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坚决杜绝虚假入驻、一址多店、无证无照等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二: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吃店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未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6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某入网小吃店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类食品制售)。
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有名称为“A味鸡汤饭”的网络店铺,在该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与当事人现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不一致。
经核实,当事人变更经营项目后重新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及时更新美团平台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信息,且在2024年9月13日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后仍未及时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2026年4月14日,该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警示餐饮单位在入网经营时,应及时上传相应的经营资质,并确保上传的内容与实际资质一致,严格落实线上线下信息一致、经营场所真实可查、经营行为合法合规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案例三: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1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某入网餐饮店制售的“甜馒头”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甜馒头”的甜蜜素实测值为1.2g/kg,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同时,当事人提供了“甜蜜素”的购买凭证,但未能提供“甜蜜素”供货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故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2026年2月9日,该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与管控有严格规定和要求,当事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甜蜜素加工制售“甜馒头”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四: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入网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日在美团平台将店铺名称改为“万州烤鱼 只做活鱼”,但实际经营中使用的食材均为冷冻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2026年4月16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3591.36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将加工使用的冷冻鱼作虚假宣传为活鱼,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此案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应诚信交易,共同守护网络餐饮消费安全,维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五: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快餐店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30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某快餐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操作间内发现了一箱已使用的“汉堡面包”,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6年2月9日,冻包解冻后的第二保质期为48小时(包括解冻时间)。
经核查,上述“汉堡面包”在现有贮存条件下,已超出解冻后48小时第二保质期(已过期),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清理处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6年4月28日,该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汉堡面包”18个、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及时清理问题食材,导致使用过期食品违法行为的发生,其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此案警示餐饮经营者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食品原料自查清理,及时下架处置过期食材,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