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盐城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查处网络餐饮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对违法违规经营形成有力震慑,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外卖平台代理商为无证入网餐饮经营提供便利条件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某外卖平台上线的6家入网餐饮经营主体公示的相关经营资质与实际状况不符。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外卖平台建湖地区的代理商公司,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11月期间,未遵守商户资质审查规定,违规套用他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为某炸串小吃摊点、某鸡蛋饼摊点等6家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的摊贩办理网络餐饮经营手续。
处理结果
当事人作为外卖平台的代理商,在明知相关摊贩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然主动采取套用他人经营资质、编造入网审核资料、修改实际取餐地点等方式,为6家无证摊贩通过网络销售自制食品提供便利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为党员身份,建湖市场监管局将此违规线索移送建湖县纪委。目前,该六家店铺全部下架,县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县纪委对王某某启动核查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纪律监督与市场监管协同治理“幽灵外卖”的典型案例。在案件查办期间,建湖县纪委监委和市场监管局发挥“行纪衔接”,聚焦企业关键岗位党员管理人员开展约谈提醒与纪律教育,督促党员主动梳理入驻流程、审核台账等关键证据,如实说明违法事实、厘清责任链条,推动案件高效突破。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压实党员责任、破解办案堵点,执法部门严格依法查处,既严肃追究平台代理商主体责任,又推动企业完善审核机制、堵塞监管漏洞,有力整治无证入网经营乱象,切实守护群众餐饮消费安全,实现“查办一案、规范一域、警示一批”的治理效果。
案例二
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某茶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4日,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冷藏柜第一层中发现1袋已开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芥末酱。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认真查验原料保质期,混搭使用该袋超过保质期的芥末酱和未超过保质期的芥末酱制售小吃拼盘。
处理结果
当事人作为小餐饮经营户,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芥末酱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外卖已成为高频民生消费,少数商户日常经营过程中不注重食材管控,通过网络餐饮专项检查和案件查办,能及时发现食材来源不明、冷藏储存不当、原材料过期变质等问题,督促商家规范经营活动,降低食物中毒、异物、不洁净餐食等安全隐患,真正让消费者点得放心,吃得安心,购得舒心。
案例三
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及时更新平台店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6日,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行动中,发现辖区内某餐饮店在校园外卖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已于2025年7月注销。经查,当事人因店铺搬迁,注销原有证照,并重新申办取得新的证照,但未在平台中对店铺的证照信息进行更新。
处理结果
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更新相关信息,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平台经营者涉嫌未按《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规定及时更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将相关违法线索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移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餐饮服务领域“证照过期未更新”案件。办案机构在办案过程中,并未止步于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政处罚,在依法查处商家未及时更新证照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发现平台经营者可能存在未履行信息核验更新义务的问题,及时将相关违法线索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移送,实现了从“管商家”到“管平台”的延伸。这种“一案双查”的办案模式,既压实了入网餐饮服务者的主体责任,也倒逼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严格落实审核义务,体现了“全链条”追责的监管思路。
拟 稿:市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