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现将《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
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摊点的备案工作。
小摊点备案实行一点一卡原则,即一个经营摊点办理一个备案卡。小摊点备案卡电子证书与纸质小摊点备案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独立门店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不予办理小摊点备案。
第四条 小摊点不得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五条 小摊点应当面向消费者个人销售,不得从事食品批发,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学校(含托幼托育机构)、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销售食品原料。现场制售类小摊点应当在备案经营区域内现场制作、现场销售,不得异地加工、预制后转运销售。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办理小摊点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段内经营。小摊点用于经营的设备设施在经营时间之外,不留存在备案区域的,贮存地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远离污染源。
(二)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及卫生防护设施,确保食品及原料在贮存、运输、制作、销售全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满足温度、湿度等标准或标签明示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三)采购和使用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干净、卫生,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并保存相关凭证。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做到货、款分开。
(六)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办理小摊点备案卡,应当按照主体类别、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分别提出。
主体类别分为流动摊点、固定摊点、有形市场内摊点,主体类别不可以复选。
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现场制售,经营范围不可以复选。同时从事食品销售和现场制售的,经营范围为现场制售。
经营项目按照经营范围分为食品销售、现场制售两大类。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从事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应当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从事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现场制售类经营项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可以复选。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类食品制售目录或负面清单。
第八条 办理小摊点备案,应当提交备案信息采集表、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等材料,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
备案信息采集表内容包括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经营区域、仓库地址、主体类别、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有效期限等信息。
办理小摊点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当场对符合条件的备案人发放小摊点备案卡;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同时告知备案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七日内将备案信息书面告知或以备案系统信息推送方式告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章 备案卡管理
第十一条 小摊点备案卡应载明备案卡编号、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经营区域、主体类别、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备案机关等信息。
小摊点备案卡编号由TD(“摊点”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类别代码(1流动摊点、2固定摊点、3有形市场内摊点)、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3位乡镇(街道)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三年,临时备案卡有效期6个月。小摊点备案卡样式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小摊点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摊点备案卡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十二条 小摊点备案卡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办理变更备案的,应当提交小摊点备案信息采集表、小摊点备案卡原件(未取得纸质备案卡的可不提交)、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原备案机关准予变更备案的,应当向备案人颁发新卡,备案卡编号不变,备案日期为备案机关作出变更备案的日期,有效期与原备案卡一致。
第十五条 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延续备案的,应当提交小摊点备案信息采集表、小摊点备案卡原件(未取得纸质备案卡的可不提交)、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原备案机关准予延续的,应当当场发放新卡,有效期自准予延续备案之日起计算,备案卡编号不变。
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备案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小摊点备案卡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补办手续,并提交小摊点备案信息采集表、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小摊点备案卡原件(未取得纸质备案卡的可不提交)。补办的小摊点备案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备案卡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小摊点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经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应当同步停止相关网络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办理注销备案卡的,应当提交小摊点备案信息采集表、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小摊点备案卡原件(未取得纸质备案卡的可不提交)。
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摊点已终止经营或者不符合备案条件且无法联系的,可以发布公告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备案机关,由备案机关注销其备案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小摊点应当在其摊位显著位置摆放或者悬挂小摊点备案卡,公示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伪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小摊点备案卡。
第二十二条 小摊点从事食品网络经营的,应当遵守国家食品网络经营相关管理规定。
小摊点对散装熟食进行包装或分装的,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自制或分装后以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禁止在网络上异地销售。
第二十三条 小摊点备案机关应当将办理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规定依职责对小摊点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小摊点备案卡的,由原备案机关取消备案卡,经营者一年内不得再次领取备案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