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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典型案例⑤ 酒类产品综合治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5-07 14:57 来源:淮安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淮安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强化统筹协调与部门联动,依法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冒酒类、商标侵权等违法案件,有力整顿了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近期,淮安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强化统筹协调与部门联动,依法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冒酒类、商标侵权等违法案件,有力整顿了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

  移送马某等人生产销售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6年3月31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公司厂区内存在夜间非法生产假冒某品牌白酒活动。该局第一时间研判,并与公安机关启动行刑衔接联动机制。当日晚,执法人员在涉案人员转移假冒白酒途中精准拦截运输货车,现场查获假冒白酒成品500箱(规格:12瓶/箱,500ml/瓶),并控制涉案人员3名。根据现场突审线索,执法人员连夜对制假窝点开展蹲守及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散装白酒约1.4吨、灌装生产线1条、瓶盖2.7万个及侵权标签7700余套等大量制假物资。经进一步调查,该窝点已累计生产假冒某品牌白酒2200余箱,货值金额近40万元。马某等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2026年4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规定,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及三名涉案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目前,金湖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案例二

  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高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

  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6年1月27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高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商标权利人维权中心人员现场辨认,当事人销售的九箱(每箱6瓶)白酒涉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该商标权利人于当日出具产品辨认(鉴定)报告,认定上述涉案白酒与该公司产品外包装、防伪标识等生产工艺及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产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并且签订了《采购合同》,能够证明其不知道该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说明合法来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6年1月29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综合案件事实与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并对涉案的九箱侵权白酒予以没收。
 
  案例三

  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张某生产侵犯他人注册

  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9月12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线索,在公安机关配合下,对辖区内两处民房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张某正在制作的某品牌白酒成品、大量配套包装材料及相关制假工具。经该品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维权专员现场辨认并出具正式鉴定报告,确认现场查获的白酒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张某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5年12月1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原材料、包装材料和生产工具,并予以罚款。
 
  案例四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他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6年1月24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涟水县某烟酒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某品牌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批次白酒属于侵犯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026年2月4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

  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5年11月27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内某超市涉嫌销售假冒白酒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鉴定,确认部分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5年12月4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食品生产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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