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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两项治理”第三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7-15 13:30 来源:秦皇岛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统筹推进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与政绩观教育工作,以实干担当彰显监管为民、服务发展的扎实作风,秦皇岛市市场监管系统在两项治理行动中,坚持问题导向,严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打“假劣肉制品”和“幽灵外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第三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统筹推进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与政绩观教育工作,以实干担当彰显监管为民、服务发展的扎实作风,秦皇岛市市场监管系统在两项治理行动中,坚持问题导向,严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打“假劣肉制品”和“幽灵外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第三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一、山海关某食品商店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城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食品商店的冷冻库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其店铺销售熟制金钱肚。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5年6月2日过期,之后于2025年6月17日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通过该条线索,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局共同破获一起重大肉制品犯罪案件,通过全链条打击行动,共办理刑事立案4起,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捣毁生产销售伪劣肉制品的窝点1处,斩断伪劣肉制品销售链条2处,查扣伪劣生鲜肉及熟肉制品约3吨、用于违法生产的机械设备2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于5月11日立案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处以罚款22万元。
 
  案例警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家无证经营行为,是维护公共利益、净化食品市场、筑牢安全防线、保障民生安全的关键举措。推动市场更安全、更公平、更健康,重塑行业公平、提振消费信心、推动多方共治。
 
  二、昌黎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执法人员对该店制作销售的“肉肠”进行检验,经检验,检出亚硝酸盐,检验结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对该情况予以立案调查。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罚没款合计5.1万。
 
  案例警示:按照卫生部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布的2012年第10号公告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餐饮户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三、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火锅店涉嫌对制售的菜品质量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2名无健康证;现场不能提供雪花猪上脑的检验报告;将采购的速冻调制食品“精修肉青A”以菜品标牌标注“原切松板肉”进行制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警示:本案中,当事人将使用调理肉冒充原切肉进行销售,既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的查办,有效规范了食品经营者的宣传内容,有力守护了食品宣传的诚信底线。
 
  四、北戴河区某小吃铺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用鸡肉制品冒充海螺肉对外销售,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根据相关规定处以罚款0.6418万元。
 
  案例警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不但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与健康,给予行政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更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和零容忍态度的体现。在此提醒和警示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作为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主体,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严守法规、不触红线,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某炸串店涉嫌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根据投诉举报,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某炸串店在“饿了么”平台销售标示为“牛肉小串”的产品且配料表仅标注“牛肉”与实际不符。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牛肉小串”为调理肉。另加工制作炸串时使用转基因油未标示,上述行为构成引人误解误导消费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处以罚款0.5万元。
 
  案例警示:当事人使用调理肉加工制作食品,平台却仅公示原料为牛肉,与实际不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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