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者:指为自己或他人采购食品的任何自然人团体或机构;
(2)食品:指天然或加工的物质或混合物,为人体提供维持生命过程所需的营养物质和能量;该术语还包括通常与食品一起摄入的物质或混合物(如调味品),无论其是否具有营养价值;
(3)食品添加剂:指有意添加到食品中,旨在改变食品在制造、加工、制备、处理、包装、储存、运输或销售过程中物理、化学、生物或感官特性的任何成分(不包括为维持或改善营养特性而加入的营养物质),前提是同时满足以下要求:a)其本身或通过其作为添加剂在使用条件下引发作用;b)其使用基于技术、卫生、营养或感官原因具有正当理由;c)符合本《法典》规定的纯度和规格要求;
(4)真品或正常食品:指符合法规要求且不含未经授权物质的食品,不含有欺骗性的掺杂行为,并在法定名称和一般标志下销售,没有可能误导其种类、性质或质量的标志、符号或图案;
(5)变质食品:指由于自然原因或物理、化学和/或技术不当处理,或由于缺乏处理,单独或组合作用下,其固有特性和/或营养价值发生退化的食品;
(6)受污染食品(本次修订新增):指含有以下物质的食品:a)活的病原体(病毒、微生物)或寄生虫;b)不属于食品正常成分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重金属、有毒物质、农药或其他物质;c)浓度超过法规要求允许限量的天然有毒成分;
(7)掺假食品:指在部分或完全去除其有用元素或特征的情况下,或通过掺入未经授权的异物,或经过旨在改变或掩盖原材料固有质量缺陷或加工缺陷的任何处理而被剥夺的食品;
(8)伪造食品:指具有合法产品的一般外观和特征,但没有真实的包装或注册商标,且并非来自其真正的制造商或生产区域的食品,其真相被隐瞒。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boletinoficial.gob.ar/detalleAviso/primera/345193/2026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