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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8-15 11:13 来源:山东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26年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26年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沂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乐滋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肉制品案
 
  2026年2月,沂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乐滋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沂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乐滋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老鸡胸肉块”存在生产日期涂改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予以查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沂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城县郝王宇森禽类养殖场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6月,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武城县郝王宇森禽类养殖场网络销售鸡胴体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对武城县郝王宇森禽类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账号“宇森农场”发布视频广告,宣称其在该抖音账号销售的山鸡为“自家农场养殖”“现宰现杀”“新鲜宰杀”。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0月起销售的山鸡均为从他人处购进,批量宰杀冷冻后进行销售,与其视频广告宣传的情况不符,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威海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华姐农副产品店销售掺杂掺假的肉类案
 
  2026年7月,威海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区华姐农副产品店经营掺杂掺假肉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威海高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反映高区华姐农副产品店经营的牛肉、驴肉为猪肉冒充。威海高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对该店在售牛肉、驴肉进行抽检。经检验,牛肉、驴肉均检出猪源性成分,牛肉未检出牛源性成分,驴肉未检出驴源性成分。经查,该店销售的牛肉、驴肉实际均为猪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威海高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营区福满牛匠炭火烤肉店虚假宣传、未按规定温度贮存食品案
 
  2026年5月,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福满牛匠炭火烤肉店虚假宣传、未按规定温度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福满牛匠炭火烤肉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菜品名称为“大脸牛排”所用食材为标称“麒麟美肥”的产品,该食材实际为牛肉、猪肉、牛脂肪的混合速冻调制肉制品,该店点餐页面、详情页面均未对“大脸牛排”的配料情况加以说明,极易让消费者误以为点的是纯牛排。同时,该店将食品标签明示储存温度-18℃的食品存放在-9.4℃、-6.7℃的冷柜内。当事人对食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未按规定温度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世纪福鑫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6月9日,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管局对世纪福鑫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通过讲课及向代理商提供宣讲资料等方式,对其经营的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并在其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以宣传图文及短视频等方式发布商业广告,宣传商品的性能、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当事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沂水县邻购商贸中心会销虚假宣传案
 
  2026年7月,沂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沂水县邻购商贸中心会销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2楼通过播放视频并组织老年人顾客观看的方式,推销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宣称其产品具有改善肩周炎、降血压,治疗淋巴结节和肺部结节等治疗疾病的功效,且无法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产品具有疾病治疗预防作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行为。临沂市沂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州市三哥面馆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4月,青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州市三哥面馆采购使用的“鲜面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青州市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青州市三哥面馆采购使用的“鲜面条”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商家购入涉案商品时未依法查验该产品的合格证明凭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青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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