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潍坊市食品安全水平,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网络餐饮和保健类食品等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现将第十七期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奎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奎文区某冷鲜肉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6年5月21日,奎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内某冷鲜肉中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销售的袋装猪肝、袋装大肠头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核对产品外包装标识:猪肝生产日期为2026年5月12日,保质期5天;大肠头生产日期为2026年5月5日,保质期5天。截至检查当日,上述两款食品均已超过明示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奎文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7月17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新某餐饮店虚假宣传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4月15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内某餐饮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使用的“肥牛卷”为速冻调制肉制品,配料含猪脂肪,并非纯牛肉制品。2026年4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产品进行抽检,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进货查验记录,经检验检出猪成分、牛成分。当事人在店内菜单及某平台线上以“肥牛卷”标称销售,宣传内容与实际原料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7月22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安丘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快餐店涉嫌未按规定对盛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进行消毒案
2026年6月5日,安丘市市场监管局对安丘市某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未按规定对盛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进行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安丘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6月9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四: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驴肉火烧店涉嫌以马肉冒充驴肉,生产经营伪劣产品案
2026年6月29日,在省级风险监测中,对网络餐饮商家青州市某驴肉火烧店开展肉源性检测。经检验发现,抽检的网购该商家“纯肉驴肉火烧”样品仅检出马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源性成分。现场检查发现公示的菜单仅标识驴肉及驴肉制品,但进货单据标注“马肉”。该商家存在涉嫌以马肉冒充驴肉生产经营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经调查,因涉案货值较大,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青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8月10日将该案移送青州市公安局,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五:奎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发布普通食品违法广告案
2026年6月17日,奎文区市场监管局经广告平台监测,发现辖区某商贸公司在某平台店铺销售普通食品时,其中一款饮品销售页面宣称“提高骨密度”,另一款DHA藻油糖果标注:“预防近视”“辅助增强记忆力、改善睡眠”等功效声称,但均无法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当事人销售普通食品宣称具有相关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奎文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7月2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公司对其网络销售食品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6月13日,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某食品公司在某平台APP上的“某旗舰店”在线销售普通食品“石榴汁”时,宣称含有“驱除疲劳”功效的虚假广告。经查,涉事产品为果蔬汁,且产品外标签未见保健食品标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昌邑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7月13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健康的饮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