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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首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8-30 08:29 来源: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深入落实2026年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压实网络餐饮各方主体责任,化解外卖食品安全突出隐患,根据《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自2026年3月起,集中力量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为深入落实2026年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压实网络餐饮各方主体责任,化解外卖食品安全突出隐患,根据《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自2026年3月起,集中力量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警示震慑各类违法经营主体,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案例一:端州区邓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制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端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转办线索,对美团平台网店“某野生菌焖肉饭”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进行核查。经查,该网店公示的许可证样式与官方制式不符。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店实际经营者邓某某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3月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案例警示】本案系典型的“幽灵外卖”乱象,外卖商家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是通过伪造证照入驻外卖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此类无证经营、虚假入网的行为游离于日常监管之外,潜藏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监管部门坚持行刑衔接、从严整治,有力震慑了网络餐饮领域证照造假、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网络订餐市场秩序,持续营造安全、透明、可信赖的消费环境。
 
  案例二:鼎湖区大某某冷饮店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案
 
  2026年4月,鼎湖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大某某冷饮店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该店在美团平台注册了店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鼎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系食品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典型案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即上岗作业,潜藏食源性疾病传播风险,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查严管,有力震慑了食品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秩序,持续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三:高要区白土镇老某某食馆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案
 
  2026年4月,高要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老某某食馆厨房的墙壁与屋顶之间有缝隙且未安装防蝇、防鼠、防虫设施,没有安装厨房门或挡鼠板。该店在淘宝闪购平台注册了店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高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三防”设施缺失是网络餐饮安全的重大隐患,厨房缝隙、无门或无挡鼠板极易导致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侵入,直接污染食材与餐具,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各餐饮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必须配齐配全防鼠、防蝇、防虫设施,定期封堵孔洞缝隙,坚决杜绝后厨“门户大开”。消费者如发现外卖食品中有异物或商家后厨环境脏乱差,应拒绝食用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四:广宁县三某某美食店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6年4月,广宁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三某某美食店购进的“王仁和大王级米线”无法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采购食品“王仁和大王级米线”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进货查验是餐饮单位把控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意味着无法确认原料质量是否达标,极易导致不合格甚至有害食品流入餐桌,直接威胁消费者健康。餐饮单位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食品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坚决杜绝采购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
 
  案例五:德庆县某记烧鹅店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案
 
  2026年6月,德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美团平台店铺德庆县某记烧鹅店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店厨房地面有油污,专间内天花板损坏,预进间洗手池未能正常使用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情况。
 
  该店上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德庆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是依法开展餐饮服务的基本底线,加工制作过程必须严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要求。厨房地面油污、专间天花板破损、预进间洗手设施失效等卫生乱象,不仅暴露出日常清洁维护与过程控制的严重缺失,更极易引发交叉污染,导致食品安全风险失控。
 
  案例六:怀集县衡某鱼粉店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案
 
  2026年4月,怀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衡某鱼粉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处理区冷藏设施内摆有超过保质期的已开封使用的食品原料:攸县香干1袋,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材料和产品检验报告,存在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怀集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罚款。
 
  【案例警示】过期食品原料是餐饮安全的高压线,过期食品原料可能滋生有害微生物或产生毒素,直接威胁消费者健康。各餐饮单位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定期清理库存,坚决杜绝使用过期、变质原料。消费者如发现外卖食品有异味、变质等情况,应立即停止食用并投诉举报。
 
  案例七:肇庆高新区兴某餐饮店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6年3月,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肇庆高新区兴某餐饮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未开门经营,其在淘宝闪购平台注册的网店在另一家持证餐饮店接单出餐,线上店铺公示的证照登记地址与实际出餐地址不一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或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其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案例警示】网络餐饮绝非“法外之地”,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借用他人场地或“证址不符”开展网络餐饮服务,不仅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更可能因脱离监管导致食品安全风险失控。各外卖经营者必须严格在许可地址和经营项目内从事活动,确保证址相符、人证一致。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综合运用线上监测、线下检查、专项抽检、“四不两直”暗访等多种手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同时,将加强与公安、卫健等部门的协作,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对存在风腐问题的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欢迎广大市民通过12315、12345平台等渠道投诉举报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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