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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淄博市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8-30 09:12 来源:淄博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结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将第十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结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将第十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店区耀越养生保健店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6年6月23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店区耀越养生保健店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5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其工作人员面对顾客宣传“蛋白多肽特殊膳食食品”作为普通食品能提高身体抵抗力,促进伤口愈合、美容养颜,向老年人宣传未经证实的预防功效、药力作用,当事人无法提供科学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川般阳正和酒家存在经营使用马肉冒充驴肉掺假的行为案
 
  2026年7月13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川般阳正和酒家存在经营使用马肉冒充驴肉掺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3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淄川公安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初查中发现其购进使用的肉制品存在以马肉制品冒充驴肉的行为,移交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做行政处理。经查,当事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构成了经营掺假“驴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淄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山白塔友善食品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案
 
  2026年7月29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白塔友善食品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3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白塔友善食品店生产经营的猪头肉进行监督抽检,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生产制作猪头肉时未使用专用量具、未严格计算所使用的老汤和酱油中的山梨酸钾总含量导致终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超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村好思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5月18日,周村区市场监管局对周村好思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没收非法财务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8日,周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周村好思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店铺,其店内发现装有粉色晶状体物体的调料研磨瓶,瓶中物体为玫瑰盐。涉案产品色泽呈粉红色,不符合GB 272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的感官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淄小马拉面馆超出食品经营许可项目范围经营案
 
  2026年8月14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淄小马拉面馆超出食品经营许可项目范围经营的行为依法作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8日,接到网络专项监测线索,临淄小马拉面馆在京东外卖平台开设的“西北楼兰州拉面(茂业东门)”店铺超出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范围,从事凉菜经营,涉嫌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9日对当事人网店及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6年3月上旬以来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项目范围在京东外卖平台开设“西北楼兰州拉面(茂业东门)”店铺及线下实体店从事“凉拌牛肉”凉菜经营,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高青县金马烧烤店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案
 
  2026年7月2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对高青县金马烧烤店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其违法经营的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5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待售猪五花肉的进货单据、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合格证。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猪五花肉无动物检疫证明,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高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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