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未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且拒不改正案
2026年7月7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网络餐饮门店时,发现某小吃店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未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如皋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7月26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复查,发现当事人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仍未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
当事人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未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开展“回头看”检查,当事人已按要求落实整改。
案例二
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烘焙房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6年4月2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网络餐饮门店时,发现某烘焙房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用不同证照开设多家店铺。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用自己的证照开设一家名为“某坊烘焙(生日蛋糕?草莓蛋糕)”的店铺,后又借用他人资质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增设两家名为“某某蛋糕店(掘港镇店)”“某某蛋糕店(世纪城店)”的店铺,该两家店铺实际均由当事人负责运营,接单、加工、出餐均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完成。
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开展“回头看”检查,涉案两家店铺已全部下架关停。
案例三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3月31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网络餐饮门店时,发现某餐饮店后厨有一袋配料表标注主要成分为鸭肉的黑椒肉柳。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淘宝闪购平台上销售“黑椒牛柳”,商品详情页宣称原料为牛肉,实际属于鸭肉制品。
当事人以鸭肉制品冒充牛肉制品进行销售、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开展“回头看”检查,涉案虚假宣传商品已全部下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