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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四批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9-01 09:25 来源:桂林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深化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整治,推动《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地见效,桂林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2起典型案例,以警示震慑、规范引导,切实保障网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深化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整治,推动《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地见效,桂林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2起典型案例,以警示震慑、规范引导,切实保障网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01

  灵川县某淘宝店铺经营未经注册且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案
 
  案情介绍:
 
  近日,灵川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淘宝店铺XX工作室销售的布瑞弗尼小分子婴幼儿配方奶粉(1-3段)无中文标签,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者涉嫌经营未经注册、无中文标签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行为进行调查。
 
  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入驻了淘宝平台,店铺名称:XX工作室,店铺销售的布瑞弗尼小分子婴幼儿配方奶粉(1-3段)从微信小程序“象上家”下单采购,当事人无法提供奶粉的产品配方注册批准证明文件,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也无法查询到相关注册信息。当事人销售的进口婴配奶粉无任何中文标签,标签上也没有注册备案编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和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无中文标签、未经国家注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违法行为。灵川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依托淘宝店铺销售,货源来自微信小程序渠道,线上跨渠道经营、溯源难度大、隐蔽性强,是当前网络食品违法的常见形态。婴幼儿配方乳粉是特殊食品中的重点监管品类,直接关系婴幼儿生长发育和生命健康。当事人销售的进口奶粉未取得国家配方注册、无合法中文标签,既无法核验产品配方合规性、来源合法性,也导致消费者无法知晓配料、适用月龄、保质期、警示信息等关键内容,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更埋下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触碰了食品安全 “四个最严”的监管底线。专项行动精准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效斩断网络非法销售特殊食品链条。

  02

  灵川县某食品店伪造、冒用食品小作坊登记相关信息案
 
  案情介绍:
 
  近日,灵川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举报,拼多多平台店铺XX瑶家土特产店销售的“食用姜粉”伪造、冒用市场主体“兴安县XX农副产品小作坊”的登记信息进行分装、加工涉案“食用姜粉”,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入驻了拼多多平台,店铺名称:XX瑶家土特产店,其伪造、冒用市场主体“兴安县XX农副产品小作坊”的登记信息进行分装、加工涉案“食用姜粉”,该产品标签标注不实主体“兴安县XX农副产品作坊”以及与真实登记证号字符不一致的登记证号“GXZFO325000258”,构成伪造、冒用食品小作坊登记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伪造、冒用食品小作坊登记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灵川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食品小作坊屡查不改、冒用资质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例。当事人曾因无证生产被监管部门警告,却拒不整改,持续无证分装加工姜粉,同时伪造、冒用他人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标注不实生产信息,严重扰乱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食品安全权益。该案警示,食品小作坊须持证合规经营,严禁冒用他人资质、虚假标注信息。同时,案件彰显了监管部门常态化整治网络食品经营乱象、守住基层食品安全底线的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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