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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食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第三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9-01 10:19 来源:资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6年以来,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资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网络食品经营领域突出问题,开展网络食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从严查处线上极限词违规、虚假标注规格、冒用认证资质等违法行为,建立主动识别、精准研判、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现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2026年以来,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资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网络食品经营领域突出问题,开展网络食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从严查处线上极限词违规、虚假标注规格、冒用认证资质等违法行为,建立主动识别、精准研判、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现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雁江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5年11月,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2起举报,反映雁江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款食品标签存在违法问题:生榨椰子风味饮品,利用字号大小、色差进行视觉误导;抖音平台销售的玉米汁,产品页面标注“100%果蔬玉米汁NFC”,但配料表含有饮用水、浓缩汁等成分。经核查,举报反映情况属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食品标签虚假误导类案件,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识别产品真实属性的重要载体,字体色差、图案排版、宣称用语均不得误导公众。办案机构提示,食品标注“100%”“NFC”“无添加”等宣传概念,必须与配料表、产品实际属性保持一致,要有充分事实依据。本案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标签主体责任,对同类食品生产企业强化标签合规管理具有较强警示作用。
 
  案例二:雁江区某超市网络销售特殊食品混放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检查第三方平台店铺时,发现该超市网上店铺未设置保健食品专区专柜销售,将红牛、东鹏特饮等保健食品和六个核桃、乐虎等普通饮料混放陈列;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同批次保健食品的供货者资质、出厂合格证明及购进票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在适宜人群、食用量上有严格要求,混放销售易造成消费者误购、过量食用,带来健康隐患。本案督促经营者落实保健食品专区专柜销售,张贴“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提示,同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压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
 
  案例三:雁江区某超市网络销售特殊食品未公示注册证书信息案
 
  案情介绍
 
  2026年6月,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雁江区某超市开设的微店上架多规格保健食品中国劲酒,商品页面未公示产品注册/备案凭证,无保健食品警示标语。同时,线下门店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未设置警示标语。经查,上述违法事实属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保健食品线上线下监管标准统一,线上销售保健食品,商品页面必须公示注册备案凭证,落实专区专柜与警示提示。网络经营并非法外之地,本案提示广大经营者,开展线上特殊食品销售,要同步落实线上线下双重合规义务,定期开展网络商品页面自查,消除合规风险。
 
  案例四:安岳县某柠檬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网络销售标签虚假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1月,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某柠檬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淘宝店铺销售的“柠檬菊花茶”标签标注不规范。经查,涉案产品实际为代用茶,标签标注产品类型为调味茶,属于标签虚假;净含量标识缺少“净含量”字样,不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符合首违不罚条件,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开展行政教育,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全面排查在售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范凭证留存。
 
  案情评析
 
  网络销售预包装食品,产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产品真实属性的核心信息载体,标签标注必须与产品实际属性保持一致,同时严格执行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广大网络食品经营者要以本案为警示,全面自查在售食品标签,完善进货查验记录,杜绝标签虚假、标识缺失等问题,筑牢网络食品经营合规防线。
 
  温馨提示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网络食品广告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买食品时,需谨慎选择、理性消费。核查商家资质,细看标签信息,理性甄别话术,留存完整凭证。如发现线上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线索,可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共同规范网络经营市场秩序。
 
  来源 | 特殊食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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