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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你点我查”工作指南》《湖北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与平台联动处置工作指南》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9-04 16:57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现将《湖北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你点我查”工作指南》《湖北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与平台联动处置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常态化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你点我查”活动,做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与平台联动处置工作,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湖北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你点我查”工作指南》《湖北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与平台联动处置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常态化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你点我查”活动,做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与平台联动处置工作,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你点我查”工作指南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创新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构建“群众点单、靶向检查、闭环管控”的社会共治监管模式,结合我省监管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网络餐饮“你点我查”活动。
 
  第三条 “你点我查”活动坚持突出重点、群众参与、依法依规、结果公开原则。
 
  1.民意导向原则。坚持“群众想查什么、我们就查什么”,将检查主动权交给消费者,实现从“被动检查”向“群众点单”转变。
 
  2.精准监管原则。聚焦群众关注度高、投诉举报集中、订餐流量大的网络餐饮商家开展靶向检查。
 
  3.公开透明原则。检查过程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4.闭环管理原则。建立“征集—检查—整改—复核—公示”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
 
  第四条 “你点我查”活动应通过以下渠道征集群众意见:
 
  1.线上征集。依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发布“你点我查”活动公告,设置线上征集入口、二维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群众希望检查、抽检的网络餐饮商家信息。
 
  2.线下收集。结合食品安全进社区、宣传周等活动,现场收集群众关注重点,梳理网络餐饮投诉集中点位、高频问题。
 
  3.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群众留言进行梳理汇总,重点筛选以下商家:
 
  (1)群众反映集中、诉求明确的商家;
 
  (2)群众投票热度高的商家;
 
  (3)投诉举报记录较多的商家;
 
  (4)订餐流量大的商家;
 
  (5)外卖平台各类榜单上的热门餐厅及网红餐厅。
 
  第五条 对征集的群众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建立“你点我查”备选入网商户台账,综合群众投票热度、举报投诉量、风险等级等因素,每次选取3—10家商家作为检查对象。
 
  第六条 检查对象确定后,执法人员采取不提前告知、不预设路线、直击后厨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鼓励结合实际探索检查过程全程直播公开。
 
  第七条 “你点我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经营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证)是否齐全有效,线上线下证照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一址多店、委托加工等现象。
 
  2.经营场所:后厨环境卫生、“三防”设施配置使用情况,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储存条件,食品加工操作、清洗消毒等是否符合要求。鼓励对照《湖北省网络餐饮经营者清洁厨房“十规范十整洁”指引》开展现场对标核查。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进行操作。
 
  4.外卖配送:“食安封签”使用情况,外卖餐食包装、餐箱清洁消毒等情况。
 
  第八条 开展现场检查过程中,可以同步开展监督抽检,重点抽检熟食、卤味、凉菜、烧烤、小吃等外卖高频消费品种。
 
  第九条 开展“你点我查”活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人士全程参与现场检查、抽检。充分发挥外卖骑手“食安哨兵”作用,可以组织骑手代表观摩监督。
 
  第十条 “你点我查”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按以下类别分级处置:
 
  1.当场整改。对发现的一般性不规范问题,开展现场指导,督促当场整改到位。
 
  2.限期整改。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标准、整改时限,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3.立案查处。对检查、抽检发现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拒不整改的商户,依法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 对限期整改的问题,编制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建立“检查—整改—复查—销号”闭环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对“你点我查”发现的问题,可以按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与平台联动处置工作指南》,及时通报外卖平台采取警示、搜索降权、限制流量、暂停服务、关闭店铺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平台黑名单等措施。
 
  第十三条 对外卖平台未落实入网商户资质审核、日常监测等主体责任方面的问题,依法核查处置。对查处违法行为无管辖权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你点我查”检查结果,可以采取发布“红黑榜”、情况通报、媒体宣传、开设活动专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鼓励根据检查情况,适时发布网络餐饮消费提示。
 
  第十五条 鼓励将“你点我查”检查结果记入商户信用档案,作为网络餐饮记分管理、信用监管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本指南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起草,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湖北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与平台联动处置工作指南
 
  第一条 为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与外卖平台联动处置网络餐饮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与美团、淘宝闪购、京东外卖等平台联动处置可以参照本工作指南。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线上监测、线下巡查、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入网商户网络餐饮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参照本指南确定等级,并与平台联动处置。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平台处置,是指平台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平台规则,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以下措施:
 
  (一)警示:通过平台系统发送警示通知、进行警示标识或者出具书面警示通知书;
 
  (二)搜索降权:下调搜索排序位次,减少自然曝光流量;
 
  (三)限制流量:停止平台活动资源扶持,关闭流量推荐通道,限制营销推广权限;
 
  (四)暂停服务:暂时关闭线上接单功能,中止平台交易服务(限时);
 
  (五)关闭店铺账号:永久关闭线上店铺,终止平台服务;
 
  (六)禁止重新注册账号:限制违法违规经营主体及其相关负责人以同一证照、同一负责人信息再次入驻平台;
 
  (七)列入平台黑名单:对严重违法经营主体实施长期信用约束,禁止其再次入驻。
 
  上述措施由平台依据其平台规则具体执行。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本指南确定违法违规行为等级后,通报平台按照对应等级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条 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等规定,制定、公示并执行平台规则。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应当督促指导平台完善相关规则。
 
  第五条 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是否造成实际后果等因素,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风险等级,分别对应轻微风险隐患、一般违法违规行为、较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轻微风险隐患(蓝色风险),指不存在直接食品安全危害,尚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情形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店铺页面资质信息展示不规范、上传图片过期、信息排版存在瑕疵,但证照本身真实有效且在有效期内的;
 
  (二)“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临时故障、画面轻微遮挡,无刻意规避监管行为的;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即将届满有效期(不足30日),尚未完成续期体检的(健康证明仍在有效期内);
 
  (四)外卖包装封签虽使用不规范,但未造成食品污染的;
 
  (五)宣传用语轻微不规范,尚不构成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的;
 
  (六)其他无即时食品安全风险的程序性瑕疵。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报平台采取警示措施,责令限期1至3个工作日整改。
 
  第七条 一般违法违规行为(黄色风险),指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后厨环境卫生不达标,原料存放不规范,生熟荤素混放的;
 
  (二)“三防”设施配备不到位的,有老鼠、苍蝇等病媒生物入侵的;
 
  (三)未持续保持明厨亮灶正常运行,人为遮挡监控、断网规避检查的;
 
  (四)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的;
 
  (五)进货查验记录不全,食材溯源资料缺失的;
 
  (六)网店名称与实体门店招牌名称不一致的;
 
  (七)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转包外卖订单的;
 
  (八)未按要求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或者公示信息不真实的;
 
  (九)未按要求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等信息,或者公示信息不真实的;
 
  (十)其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尚未造成食品污染的行为。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报平台对入网商户采取搜索降权、限制流量等措施,限期3至7个工作日整改。
 
  第八条 较重违法违规行为(橙色风险),指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直接给予罚款处罚的情形,包括下列情形:
 
  (一)使用过期、变质的食品原料,或者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二)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
 
  (三)在食品加工区域以外场所制作餐食的;
 
  (四)短期内发生多起同类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并引发舆情,相关问题经核查属实的;
 
  (五)伪造后厨照片、视频的;
 
  (六)其他直接威胁食品安全、已经产生风险的行为。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报平台对入网商户采取警示、搜索降权、限制流量、暂停服务(7至30日)等措施。
 
  第九条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红色风险),指严重危害食品安全,依法应当处以较重的罚款处罚、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入网经营,或者伪造、冒用他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经营的,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
 
  (二)使用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或者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的;
 
  (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群体性食物中毒的;
 
  (四)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一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因同类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六)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报平台采取关闭店铺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平台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对入网商户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级认定,分级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
 
  (二)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及频次;
 
  (四)违法行为是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
 
  (五)入网商户整改态度和配合程度。
 
  第十一条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分级认定后,应当向平台出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情况通报函》,提出处置建议。情况通报函载明:
 
  (一)入网商户基本信息(店铺名称、许可证名称、地址、编号等);
 
  (二)违法违规事实及证据材料;
 
  (三)违法违规行为分级认定结果;
 
  (四)建议平台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期限;
 
  (五)处置结果反馈时限。
 
  第十二条 平台接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入网商户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情况通报的,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平台规则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平台应当及时报告处置情况,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查确认入网商户按期整改到位的,平台应当及时解除相关处置措施。入网商户逾期未整改或核查不通过的,可以升级风险等级和处置措施。
 
  平台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鼓励平台之间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违规信息共享机制。对因严重违法行为被一家平台处置的入网商户,其他平台可依据共享信息对其采取联动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本指南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起草,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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