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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粤农农规〔2026〕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9-04 17:11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原文: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6〕6号)要求,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广东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6〕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8月24日
 
  广东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

  (2026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6〕6号)要求,完善生猪逆周期政策调控机制,提高调控工作的精准性,促进市场供需更加适配,推动猪价保持在合理水平,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和“百千万工程”重点任务,逐级压实责任,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场,按照“长期调母猪,中期调仔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思路,健全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产能综合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稳定产业发展。全省能繁母猪保有量稳定在189万头左右,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不低于5000户,生猪自给率保持在70%以上。
 
  二、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动态调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目标。
 
  以各地级以上市2024年能繁母猪保有量为基数,充分考虑各地2025年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及生产实际,设定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全省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189万头左右(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国家统计局季度末数据为基础,根据农业农村部的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我省为生猪主销区省份,生猪自给率要保持70%以上,随着“调猪向运肉”转型升级不断推进,生猪跨省调运将逐步减少,猪肉供应面临较大考验,各地要加快推进生猪产业现代化建设,发展高质量生猪养殖产能。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各地生猪产业发展趋势以及生产供应形势等情况,适时优化调整各地级以上市能繁母猪保有量,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我省生猪产能调控的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情况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我省生猪产能调控机制为“全省一盘棋”,各市根据全省生猪产能情况,统一启动相应调控措施。
 
  1. 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全省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3%区间(含92%和103%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原则上不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2. 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全省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3%-106%或88%-92%区间(含88%和106%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推动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3%-106%区间(含106%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加密释放预警信息,引导生猪产能调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作出产能调减承诺并加强对其的窗口指导。由省、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场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产能调减措施。三是向产能增幅较大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幅较大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控产措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8%-92%区间(含88%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多渠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强化市场预期引导。二是启动产能增加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增加产能。由省、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场减缓能繁母猪淘汰、增加能繁母猪补栏,稳定并恢复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恢复措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3. 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或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省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全面强化各项产能调减措施,督促指导全行业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暂缓补栏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情形二: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省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生产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处于绿色区域,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省农业农村厅对全省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全数进行备案,按照各地级以上市2025年年末在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规模猪场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我省的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为5000个,并分解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见附件)。规模猪场按照《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各地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随意拆除。
 
  (二)建立产能分级联动调控机制。
 
  各地要依托农业农村部的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规模猪场(户)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1. 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场。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自愿申请加入并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的,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纳入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生猪产能调控场每月要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响应政府产能调控号召的产能调控场可按相关规定优先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2. 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场。对年出栏5000-9999头或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自愿申请加入并通过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的,报请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纳入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其中各项手续完备的省级以上生猪核心育种场经自愿申请可直接纳入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场,如符合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场有关要求且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的,可同时报请农业农村部纳入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场。
 
  市、县级每年2月底前更新上一年度调控场名单,对不履行产能调控承诺的,要将其及时移出产能调控场名单。市、县级可参照省的做法,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场。
 
  (三)强化生产和市场预期引导。
 
  强化大型猪企/养殖场窗口指导和经营风险动态预警。将能繁母猪存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纳入省级生猪产能综合调控监测名单,对监测名单上的养殖企业实行年度生产备案管理,压实监测名单内养殖企业备案生产责任,健全跟踪问效和激励约束机制。注重逆周期调节,加强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引导养殖场(户)通过调整母猪配种和淘汰计划、调整仔猪补栏计划及调节育肥猪出栏体重等方式,综合调控生猪上市量和猪肉供应量,稳定市场价格。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督导考核。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生猪产能、稳产保供、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区域生态环境等实际制定本级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分解下达到县(市、区),并督促落实。在保证本地级以上市生猪产能目标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下级行政区域能繁母猪存栏量的合理波动区间范围,县级以下行政区域重点是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宜将能繁母猪存栏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和规模猪场。各市制定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于省方案印发后3个月内,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将能繁母猪存栏量、规模猪场(户)保有量指标列入省对各市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和“百千万工程”重点任务。
 
  (二)落实政策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推动落实好现行有效的用地、生态环境、金融、交通运输等生猪产业长效性支持政策,防止政策“急转弯、翻烧饼”,越是在生猪养殖场户困难的时候,越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千方百计帮助养殖场户克服困难、渡过难关,避免养殖场户过度淘汰母猪,损害生猪基础产能。当我省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3%时,引导养殖场户合理控制生产规模,防止盲目扩张;当我省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增加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参照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出台相应政策措施。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支持,对有意愿转型升级及拓展精深加工业务的养殖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禽畜活体确权、评估、抵押、流转机制,引导银行机构扩大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覆盖面。推动生猪种业、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等全产业链发展,强化“媒体+”赋能畜牧业发展,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促进“优质优价”,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其他调控生猪产能的政策措施。
 
  (三)加强监测预警。省农业农村厅及时发布生猪生产、屠宰、市场各环节监测信息,向各市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市、县参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的做法,开展生产监测并向辖区内各县(市、区)反馈相关数据。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四)做好技术指导。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生猪生产供应形势分析研判,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科学引导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有序出栏。要组织做好技术指导服务,指导养殖场(户)合理调整猪群结构,及时淘汰低产母猪,顺势出栏肥猪,优化生猪产能。要继续做好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推进科学健康养殖,加强成本控制和效益管理,努力提高生产效率,加强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节本提质增效。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8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4年6月24日印发的《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粤农农规〔20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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