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乱象,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现将第五期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中山市东区街道某餐饮店
经营过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东区某外卖店现场工作台上的食品原料“湿粉条(淀粉制品)(生产日期:2026年3月23日、保质期:常温下24小时、净含量:5kg)”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外卖订单,该店在产品过期后,以16.8元/份的价格对外销售1份“老干妈鸡蛋炒河粉”。同时还发现该单位存在未使用灭蝇灯等问题。
【处置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案例点评】
“湿米粉”等高危易腐食品保质期短,容易受环境微生物污染,造成“米酵菌酸”食物中毒。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高度关注食材安全,每日检查清理过期食材,切不可贪图便宜采购临期食材。
案例二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食店
拒不整改食品安全违规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火炬分局执法人员对火炬某外卖食店检查发现,该店内有较多苍蝇,垃圾桶未及时加盖,煮熟食品也未加盖或覆保鲜膜,有污染风险。对此,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于4月15日再次对该食店回头检查,发现其未按要求落实整改,店内仍存在较多苍蝇,食材直接放置地面存放。
【处置结果】
当事人行为不符合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且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例点评】
餐饮经营活动应严格按照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开展,良好卫生条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有害生物活动是餐饮经营的基本条件,经营者不应漠视日常操作小事,要认真对待监管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