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期,某地市场监管部门在辖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厂区内设有内部员工食堂,配有独立食品操作间、食材储存库房、员工就餐区域,配备专职厨师、保洁人员,加工清洗、食材储存、人员就餐相关硬件设施齐全,但该企业无法出示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该食堂为本企业内部员工供餐,不对外经营,每餐就餐员工超百人,常态化开展菜品加工制作、集体供餐等餐饮服务。该企业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持续为内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企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同时督促企业立即停止食堂供餐,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方可恢复食堂餐饮服务。
案例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生产经营企业:
1.新建、改造企业内部员工食堂,应当提前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完善操作间、洗消、储存、留样等硬件设施,厘清许可备案要求,先办证、后运营。
2.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材进货查验、食品留样、清洗消毒、环境卫生等全链条管理制度,强化日常自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3.如食堂委托第三方承包经营,应当选择已取得对应食品经营许可的承包单位,并落实对承包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杜绝以包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