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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榴莲含量“隐身”?小标签有大门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10-16 15:51 来源: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日前,某地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内某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核查,现场发现18盒待售的榴莲味海苔脆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榴莲夹心海苔”字样及榴莲图案,同时标注了净含量、产品配料等信息,配料表中标示含有冻干榴莲粉,但未在外包装上标示该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案情简介
 
  日前,某地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内某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核查,现场发现18盒待售的榴莲味海苔脆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榴莲夹心海苔”字样及榴莲图案,同时标注了净含量、产品配料等信息,配料表中标示含有冻干榴莲粉,但未在外包装上标示该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榴莲味海苔脆产品,在外包装醒目文字及图案设计中,着重突出“榴莲”核心卖点,明确强调产品添加冻干榴莲粉。该冻干榴莲粉属于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当事人未在食品标签上标示所强调配料“冻干榴莲粉”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对已流入市场的问题产品实施召回,及时消除消费风险。
 
  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主动召回的改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完成标签整改,召回产品按规定处置到位。
 
  案例提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若包装通过文字、图形、色彩等方式,特意突出某一种有价值、有特性配料(比如果肉、奶粉、益生菌、名贵食材等),不能只做宣传渲染,必须按国标要求标注该配料添加量或者成品占比,避免“只宣传、不标量”的标签违法风险;应当严格对照 GB 7718 等标签标准开展标签设计、审核,从源头防范标签瑕疵、标签违法问题。
 
  消费者:选购预包装食品,除关注产品品名、宣传图案外,应当仔细阅读配料表、含量标识等标签内容。遇到标签信息缺失、标识不合规食品,可以留存购物票据、产品照片,通过12345、12315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消费权益。
 
  拟稿:尚湖分局  审核:专业分局、法规股  发布:市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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