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地区市场监管局紧盯生产、销售、餐饮全环节,严查私屠滥宰、来源不明、以次充好等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案件。现公布典型案例,警示经营主体严守法律红线,也请广大消费者共同监督,守护舌尖安全。
一、库车某卤肉店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案
2026年5月12日,库车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农业农村部门对某卤肉店开展联合检查,现场查获“日落色”复配着色剂80克、日晒盐290公斤、卤熟肉制品184.62公斤。经检测,卤熟肉制品中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标准要求。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记录,无法提供票据凭证,对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事实予以认可。该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破除部门监管壁垒,凝聚监管合力。紧盯加工场所、餐饮门店、仓储冷库关键点位,实施全覆盖排查,有效破解“前店后坊、多点藏匿、隐蔽经营”监管难题,实现加工、储存、销售全环节违法事实彻查,为肉制品隐蔽经营案件查办提供实操参考,推动行刑衔接机制落地见效。
警示意义:食品加工经营者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必须落实进货查验、进销货台账记录制度,留存进货票据。肉制品非法添加隐蔽性强,一旦触碰刑事法律红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
二、新和县某食品店超范围经营案
2026年5月12日,新和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地区交叉检查组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经查,新和县金桥超市某食品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无热食类制售项目,擅自现场加工卤制肉制品、手工丸子对外销售,属于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执法部门结合当事人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整改、无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聚焦小微食品经营主体,精准排查食品安全风险短板,规范肉制品现场制售经营秩序。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法理与情理。针对小微商户台账不完善现实问题,采用现场公示、商超台账、当事人供述多维度固定证据,客观核定案件事实,保障执法公正,达到查处一案、规范一片的治理效果。
警示意义: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项目开展经营,新增热食卤制、现场制售等经营项目,需依法变更许可范围。小微商户不能因规模小忽视许可合规要求,无证超范围制售熟食肉制品,将面临行政处罚。
三、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冷冻羊肉制品案
2026年6月17日,温宿县市场监管局对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冷库内存放54箱共810公斤过期冷冻羊寸排、羊后腿切片,过期产品与合格产品混放,无不合格品区分标识。企业在2025年底盘点时就知晓产品过期,但长期未处置。涉案产品尚未售出,未流入市场。综合考量各项情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为食品企业过期库存处置的典型案例,平衡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破解企业过期食品案件定性难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落实过罚相当原则。以案促改,督促企业建立临期、过期食品分区存放、库存锁定、报废处置管理制度,压实食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警示意义:食品企业要落实库房日常盘点管理,对临期、过期食品及时分拣隔离、标识、按规定报废处置,严禁过期与合格食品混存。明知产品过期却拖延处置,即便未对外销售,同样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乌什县某食品摊贩经营使用未按规定检疫牛肉案
2026年7月16日,乌什县市场监管局对阿合雅镇某牛肉烤包子食品摊贩开展检查,现场查获50公斤无法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的牛肉。经查,该摊贩自2024年9月起,66次采购未经检疫牛肉,加工成烤包子对外销售,涉案金额85760元。经农业农村部门专业认定,涉案牛肉检疫不合格,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已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抄送检察机关落实行刑衔接。
典型意义:明确食品摊贩同样要严格执行肉类检疫查验制度,打破“摊贩监管标准偏低”误区。肉类食品安全判定不依靠感官经验,依托农业农村部门专业技术认定意见固定证据。对长期多次采购使用未经检疫肉类、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主体,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杜绝以罚代刑,筑牢肉制品源头安全防线。
警示意义:无论是企业、个体户还是食品摊贩,采购畜禽肉类,必须索取并查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未经检疫肉类极易携带疫病、致病菌,经营者要守住肉类进货查验第一道关口。
供稿:地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流通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