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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向未成年人售酒“零容忍”!上城一酒吧被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09-12 11:24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酒吧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行为。经查明,该酒吧接待了一名消费者,其实际年龄仅为15周岁,属于未成年人。该消费者点购了包括“爱洛星+哥瑞恩5支套”“爱洛星利口酒”在内的多种酒水套餐,消费金额高达8666元。尽管店内贴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识,但该酒吧店员在经营过程中并未有效履行核对身份证件的义务。案发后,该酒吧已将全部消费金额8666元退还消费者家属。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是法律法规划出的明确底线。然而,仍有商家在利益驱动下,无视法律规定,放任甚至主动向未成年人售酒。近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就查处了一起酒吧向未成年人售酒的典型案件,为经营者再次敲响警钟。
 
  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酒吧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行为。经查明,该酒吧接待了一名消费者,其实际年龄仅为15周岁,属于未成年人。该消费者点购了包括“爱洛星+哥瑞恩5支套”“爱洛星利口酒”在内的多种酒水套餐,消费金额高达8666元。尽管店内贴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识,但该酒吧店员在经营过程中并未有效履行核对身份证件的义务。案发后,该酒吧已将全部消费金额8666元退还消费者家属。
 
  该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该酒吧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烟酒经营者应严守法律红线,自觉杜绝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主动履行查验义务,对难以判断是否成年的消费者,必须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家长及社会各界若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违法行为,请立即拨打12315热线进行举报,共同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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