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专利权及地理标志均为法律赋予注册人与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唯有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方能有效维护权利人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近年来,汉中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打击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查办侵权违法案例,有力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2025年查办的5个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如下。
案例三: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某某销售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南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张某某销售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品案。经查,当事人收受其夫岳某某自行灌装生产的涉案白酒76瓶,并在其经营的商行内对外销售。上述酒品的外包装箱、包装盒及酒瓶标签上均有“五粮液”“五粮春”“国窖”“剑南春”注册商标标识。当事人张某某无法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经各涉案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别,涉案酒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其夫岳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已由人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交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典型行刑反向衔接商标侵权案件,对规范行刑衔接程序、精准认定违法事实具有重要示范作用。本案当事人与岳某某系夫妻关系,岳某某于2024年12月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我局移送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立案侦办。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当事人也参与了制造假酒,以张某某、岳某某共同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南郑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张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无确凿证据能证明当事人存在加工窝点进行制作灌装侵权酒品的行为,但已查实其存在销售侵权白酒的违法事实。在本案立案前,办案人员就与负责审查此案的检察官座谈交流,就此案行政机关查处时案件性质的认定及涉案违法经营额的认定达成共识,确保了案件顺利查办。
案例四: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台区某批零部侵犯“泸州老窖”等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汉台区某批零部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泸州老窖”“水井坊”“剑南春”“五粮液”酒品。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酒品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商品提供者信息及涉案商标标识的注册文件或商标授权许可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委托各涉案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别,确认上述酒品均非商标权利人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汉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并罚款3328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侵权产品依法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当事人销售假冒知名注册商标的品牌白酒以牟取非法利益,不仅违反国家有关商标管理制度,还侵犯相关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对社会影响恶劣。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固定相关证据,准确查清违法事实及涉案商品数量、涉案金额。在量罚阶段,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等情节,依据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体现了执法的人文关怀。
案例五: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城固县某便利店销售“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城固县某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该便利店销售的 “剑南春”酒涉嫌侵权,当事人在检查现场不能提供进货发票和来源凭证。当事人称,其亲戚因患病住院、家庭困难,委托当事人将家中存放的 5 瓶“剑南春”酒放在该便利店内代售,故无法提供进货发票及凭证。经委托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上述“剑南春”酒进行辨认,确定上述酒品均非商标权利人生产,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城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侵权产品依法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本案针对酒类知名品牌“剑南春”的商标侵权行为作出处罚,体现了对知名商标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案件中当事人以“家庭困难、代亲戚销售”为由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未被免除处罚。本案明确了“经营困难不能成为违法免责事由”,警示经营者需坚守法律底线。同时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的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兼顾法律威严与执法温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