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门店装潢全面保护 护航连锁品牌创新发展
——蜜某公司与冰某公司、顺某小吃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粤0111民初10310号】
当事人
原告:蜜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蜜某公司)
被告:淄博冰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冰某公司)
被告:广州顺某小吃店(简称顺某小吃店)
案情与裁判
蜜某公司系
系列商标权利人,其“蜜某”品牌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截至2021年底全球加盟门店超两万家。该公司通过对店招、吧台摆件、点餐单、员工工装等元素的统一选择与组合,形成了旗下店铺独特且统一的装修风格与装潢效果,相关元素已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冰某公司在河南、山东、广东等多省市授权他人加盟开设奶茶店,在店铺招牌、奶茶杯、菜单等多处使用被诉侵权标识
,其门店装潢(含招牌、前台、店员服装等)与蜜某公司店铺装潢基本一致;同时,冰某公司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与“蜜某”品牌近乎相同的内容,模仿其饮品名称、标识及装潢进行广告宣传,并对外开展加盟招商。顺某小吃店在冰某公司授权下,使用相关侵权商标及装潢开设奶茶店并销售饮品。蜜某公司以二被告侵害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要求二者停止侵权、刊登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蜜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店铺整体装潢具有显著识别性,经广泛推广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冰某公司授权使用及顺某小吃店使用侵权标识、装潢的行为,侵害了蜜某公司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冰某公司在微博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顺某小吃店赔偿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蜜某”品牌系列商标及具有较高知名度、显著识别性的门店整体装潢给予全面保护,明确模仿知名连锁品牌标志性商业外观亦构成侵权。在新消费领域迅猛发展的形势下,除注册商标外,门店整体装潢逐渐成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新型商业标识,也是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更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本案明确了具有较高知名度、显著识别性的门店整体装潢,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本案判决全额支持法定最高500万元赔偿,严厉打击恶意攀附、全面仿冒的“搭便车”行为,为新消费领域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提供了坚实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