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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曝光!第一批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5-02 09:52 来源:南充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着力解决肉制品掺杂掺假等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南充市市场监管局在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中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现公布近期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例,以案示警。
  为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着力解决肉制品掺杂掺假等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南充市市场监管局在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中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现公布近期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例,以案示警。
 
  案例一:蓬安县吴某某等五人无证经营及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1月5日,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吴某某等五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吴某某等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肉制品,超范围使用过氧化氢(双氧水)对猪耳朵、猪舌进行浸泡以达到增重、漂白的目的。其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无证无照经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2026年2月,该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加工的猪耳朵58.32kg、猪舌198.26kg,没收违法所得55979.31元,共处罚款17000元,罚没款合计72979.31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为谋取利益,违规使用过氧化氢加工猪耳朵、猪舌头等猪副产品并对外销售,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件的从严查处,既彰显了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添加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又为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划定了清晰法律边界,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片、警示一方”的治理效果,同时为基层查办同类案件提供了实践参考。
 
  案例二:阆中市某卤肉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15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古城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辖区某卤肉店销售的卤肉制品色泽异常鲜艳。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在该店加工间橱柜内查获标有“日落色”字样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其配料表显示含日落黄69.9%,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肉制品中使用的着色剂。经抽样送检,该店卤肉制品检出日落黄成分,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目前,该局已依法对该卤肉店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日落黄及其铝色淀的允许使用范围中,不包含任何肉制品类别。本案直击卤肉制品违规添加禁用着色剂问题,划定肉制品加工严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法律红线,规范卤肉行业添加剂使用行为,及时消除卤肉制品着色剂滥用安全隐患,保障群众饮食健康。
 
  案例三:仪陇县新政陈某卤菜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26日,仪陇县市场监管局对新政陈某卤菜铺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过期、生产过程不规范、加工环境较差、操作间堆放杂物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加工产品抽样送检,卤猪头肉、卤猪耳朵检出柠檬黄、日落黄,卤鸡爪检出柠檬黄,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规范生产条件,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并销毁涉案食品添加剂及不合格卤制品。2026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复查确认,该店已停止经营,生产场所已废弃、设备已搬离。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必须合规使用添加剂、规范生产条件。本案针对卤菜小经营店备案过期、环境脏乱、违规添加柠檬黄、日落黄等问题依法处置,倒逼小经营店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筑牢基层卤制品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四:高坪区某毛肚加工部违法经营未经检疫肉类案
 
  案情简介:2026年1月16日,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时,发现南充市高坪区某毛肚加工部冻库内存放标称已注销企业生产的“牛副”13件(260kg)、“速冻调制牛副”4件(80kg),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检验检疫资料,涉案货值金额15300元,产品尚未加工销售、无违法所得,经当事人申请已依法先行销毁处理。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制品的违法事实。2026年4月,该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要求肉类必须经检验检疫合格方可经营。本案针对经营无检验检疫证明肉类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严守肉类入市必检、来源可溯的安全底线,防范不合格肉类流入市场,切实保障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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