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方便快捷,深受消费者喜爱,但部分商家为降低成本、逃避监管,屡屡触碰食品安全与诚信经营的红线。为警示行业、引导合规,现集中曝光三起外卖领域典型案例,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
案例一:某店伪造许可证及虚假资质入网经营案
案情简介
近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外卖骑手提供的线索开展检查,发现某小吃店在外卖平台开设2家线上店铺。经查,其中一家店铺线上公示的营业执照已注销,且当事人为实现 “一址多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上传至外卖平台,以虚假资质持续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上传已注销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查办中。
典型意义
伪造证件、一址多店、使用注销资质、虚假入网经营等行为,是漠视食品安全底线、恶意逃避监管的严重违法行为,也是“幽灵外卖”乱象的典型表现。这些行为既严重扰乱了网络餐饮服务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也侵蚀了群众对网络餐饮安全的信任。
本案的查处与曝光,既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震慑,也是监管模式创新的生动实践。监管部门依托外卖骑手这一“流动前哨”,实现精准发现、快速核查、严厉查处,有力彰显了对网络餐饮违法零容忍的态度,为破解 “幽灵外卖” 监管难题、构建高效监管闭环提供了示范。
案例二:某小吃店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案情简介
4月16日,区市场监管局在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某小吃店通过外卖平台销售虚假标注食品:将鸭肉制品标注为“肥牛卷”,将仿蟹柳、蟹味排等鱼糜制品标注为“蟹”“蟹丸”。当事人在明知食材真实成分的情况下,仍故意虚假标注,涉嫌经营掺杂掺假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且其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金额已达到入刑标准,涉嫌犯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金山分局。目前,涉案当事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本案是网络餐饮食品掺杂掺假、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件。当事人为谋取利益,故意虚假标注食材成分,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合法权益,性质恶劣。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行刑衔接,依法严厉打击,形成强力震慑。本案警示入网餐饮经营者必须诚信经营、如实标注食材,主动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严守食品安全与诚信经营底线。
案例三:某网络餐饮服务者虚假提供商品和服务案
案情简介
近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后核查发现,某公司在第三方外卖平台开设蛋糕销售店铺,其所售食品实际为从其他商家购进后自行配送并赚取差价。当事人未明示其为“代购跑腿”服务,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所购食品为该店制售,构成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有力震慑了网络餐饮领域虚构经营项目、误导消费的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网购餐饮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同时,也警示入网餐饮经营者须按实际经营项目规范入驻、以真实信息公示商品与服务,恪守诚信经营底线,自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网络餐饮交易秩序。
供稿:餐饮科、亭林所、吕巷所、石化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