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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许可证,拘留5日!这些行为违法!又有一批外卖店“遭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5-17 13:04 来源:成都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持续规范全市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推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地落实,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环境,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加大线上监测与线下核查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为持续规范全市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推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地落实,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环境,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加大线上监测与线下核查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现将近期查办的第二批典型案例
 
  予以公布
 
  希望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
 
  引以为戒,以案示警
 
  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一

  四川某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审查许可证等相关义务、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以及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5年9月,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收到某外卖小众平台涉嫌违法的线索后,赓即对平台方四川某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建立网上信息管理制度,对两家已重新申办证照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更新其公示信息;未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制度,未履行相关审查义务,致使平台中登记入网的两家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5月8日办案单位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418.14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长期以来,部分小众平台误以为游离于监管视野之外,在合规建设上抱有侥幸心理。本案的查处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释放出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平台监管“无差别覆盖、零容忍执法”的强烈信号。监管尺度不以平台规模大小论轻重,而以守法合规为唯一准绳。这不仅有效净化了当地网络餐饮市场环境,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更倒逼小众平台正视自身主体责任,打破“重扩张、轻管理”的运营怪圈,推动整个行业从“野蛮生长”向“规范发展”转型,切实守护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

  崇州市3家餐饮店涉嫌伪造

  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崇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崇州市某螺蛳粉店、崇州市某餐饮馆、崇州市某把子肉店疑似存在证照作假问题。
 
  经查,以上3家餐饮店当事人均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上传至外卖平台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后经崇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实,上述3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均为虚假证件。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办案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以上3名当事人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办理。2026年5月6日,公安机关对以上3名当事人给予了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警示
 
  网络餐饮经营者要对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真实性负责。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可能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等,还将造成平台封店等连锁后果。本案的查办,告诫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对同类“幽灵外卖”“套牌外卖”经营者形成极强警示。

  案例三

  成华区某餐饮店

  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成华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可出示《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但环境脏乱差,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店进行整改,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并通知线上平台对当事人进行置休三天。
 
  法律分析
 
  当事人经营餐饮店现场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执法人员回访,当事人已经整改完毕,现已置休完毕、恢复经营。
 
  案例警示
 
  本案通过“责令整改+平台置休”的联动模式,直击“幽灵外卖”痛点,显著提升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这一举措不仅填补了无堂食外卖的监管盲区,更推动了政企协同共治,让违规商家无处遁形,有效净化了网络餐饮市场环境,推动无堂食外卖行业规范化、透明化发展,切实守护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

  四川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对其经营的肉制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
 
  2025年11月,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外卖某档口在外卖平台销售的“纯牛肉卷”等3款菜品宣称主料为“牛肉”,实际使用的是配料为鸭肉的“肥牛风味卷”。经查,当事人使用该鸭肉卷冒充牛肉卷销售,销售额共计3184.1元。
 
  法律分析
 
  该店将原料实质为鸭肉且价格更低的“肥牛风味卷”对外当作牛肉卷销售,对质量作了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产品符合标准,无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2026年3月6日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决定,罚款4776.15元。
 
  案例警示
 
  网络餐饮中,消费者仅能通过平台标注判断食材品质,易被虚假宣传误导。本案暴露出部分网络餐饮经营者利用平台展示机制缺陷,通过线上渠道将低价的鸭肉制品冒充为牛肉制品进行宣传销售,利用信息不对称,欺骗、误导消费者,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更是对外卖行业的诚信生态与消费信任造成冲击。此案的查处,释放出监管部门持续净化线上消费环境的坚定信号,倒逼平台履行审核义务、商户恪守诚信经营底线,有助于推动形成“源头可溯、过程可控、结果可验”的网络餐饮治理新格局,切实筑牢民生保障防线。
 
  案例五

  新津区某小吃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在网络平台从事自制饮品制售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情介绍
 
  2025年11月,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新津区某小吃店通过外卖平台网络销售手工现磨豆浆饮品,但疑似没有自制饮品经营范围。
 
  经核实,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并无自制饮品制售。经查,当事人通过外卖平台销售“手工现磨豆浆”饮品,均为当事人自行购买黄豆制作并对外销售,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所得230.14元。检查后当事人已下架相关产品,并于12月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办理了包含自制饮品制售的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
 
  法律分析
 
  当事人超过许可经营范围在网络平台销售自制饮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违法经营额较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已主动整改并补办资质,2026年3月30日办案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如下减轻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30.14元、罚款2000元。
 
  案例警示
 
  超范围经营自制饮品,暴露出当事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管理松懈等问题。本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经营者及时整改并完善资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线上线下联动,对超范围经营保持“零容忍”,切实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六

  成都市成华区某奶茶店销售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1月,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成华区某奶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经营自制饮品“暴打渣男柠檬绿茶”和“手锤渣女柠檬红茶”,即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经营的两款自制饮品“暴打渣男柠檬绿茶”和“手锤渣女柠檬红茶”,名称中含有“暴打渣男”、“手锤渣女”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词语。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立即下架了上述两款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
 
  法律分析
 
  当事人销售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4月8日办案单位向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有效遏制了部分网络餐饮经营者利用低俗、不良用语博取流量、吸引眼球的不当营销倾向,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坚守商业道德底线,自觉维护清朗网络空间,推动行业规范自律,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得到有效净化,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了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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