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纵深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幽灵外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涪城区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经营“幽灵外卖”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0日,涪城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执法检查,查实新皂镇新希望街经营者杨某某经营3家无堂食外卖店铺,分别入驻美团2家、淘宝闪购1家。该3家线上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名称、经营地址、证件编号均不一致,公示地址无实体门店,且全部证照均系杨某某自行伪造。当事人从2026年3月1日起利用虚假证照和地址入驻网络平台开展餐饮经营,通过上述三个网络餐饮服务店铺共计销售24566元,属于典型的“幽灵外卖”,涪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幽灵外卖”违法案例,极具警示价值。当事人伪造证照、虚假填报店铺信息、无实体门店线上经营,严重扰乱网络餐饮市场秩序,埋下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精准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边界,依法实施行政查处并移送司法,落实行刑衔接机制,严厉震慑网络餐饮虚假入网、证照造假乱象,切实筑牢网络餐饮安全监管防线。
案例二
三台县西平镇某小吃店入网餐饮服务信息公示不规范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日,三台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线上监督检查,发现三台县西平镇某小吃店在“跑腿快车”外卖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备案证经营者名称不一致,且平台公示证照信息与线下经营场所证照信息不符。违反网络餐饮服务信息公示的相关规定,三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针对外卖平台未履行入网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移送至平台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处置。
【典型意义】入网餐饮商户线上线下证照信息不一致,易造成监管失察,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饮食安全权益。本案精准查处小微网餐店公示乱象,督促经营者规范线上信息公示。同时依法移送平台履职不到位线索,压实平台审查主体责任,完善线上线下联动监管体系,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
案例三
北川县永昌镇某小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5日,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网络餐饮经营者永昌镇某小餐饮店开展线下检查时,在加工场所内现场查获已开袋的“酸辣猪蹄”“川香头肉(猪肉)”“川香耳片”“牛肚”预包装熟食各1袋,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该批过期肉制品系当事人制作线上售卖凉拌菜的原料,用于网络餐饮经营销售。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售卖餐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过期食品、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涉案过期肉制品属高风险冷食原料,极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商家依托线上经营心存侥幸,是网餐整治重点乱象。本案以案普法,督促餐饮商户落实原料自查制度,助力压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闭环。
案例四
三台县塔山镇某奶茶店食品安全设施缺失且未落实整改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日,三台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监督检查中发现,三台县塔山镇某奶茶店“三防”(防蝇、防鼠、防虫)设施缺失,店内苍蝇较多,存在突出食品安全隐患。三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完善“三防”设施、消除安全隐患。整改期满后,三台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复查核查,确认当事人未落实整改要求,店内蚊虫滋生问题仍然存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九项相关规定。三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复查惩戒、查处拒不整改行为,压实小微网络餐饮经营者常态化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震慑漠视食品安全整改要求的违法行为,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基础防线。
案例五
绵阳科技城新区某小吃店使用伪造食品经营备案证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4日,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属地市场监管局发现普明寺社区居委会1组某小吃店,其美团线上店铺公示的食品经营备案证存在异常。经查,当事人原有备案证到期后,未依法重新申办,擅自伪造备案证并继续用于网络餐饮经营公示及从业使用,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违法行为。属地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部分小微餐饮经营者为持续线上经营,将过期的备案证进行伪造,规避准入监管。本案严格落实行刑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线索,严厉震慑网络餐饮证照造假、无证违规经营乱象,有力压实网络餐饮经营准入底线。
案例六
涪城区某火锅店经营标签虚假且不合格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30日,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江油市市场监管局移送协查线索,对网络餐饮经营者高水南街某火锅店开展现场核查,当场扣押问题预包装食品并抽样送检。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4月起持续销售涉案食品,该产品标签所载生产厂家、执行标准等信息全部虚假,且检验结果显示产品质量未达到标签标注标准。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时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进货票据、销售台账等溯源资料。经平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协查,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9205元。当事人经营标签虚假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涪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充分展现跨区域市场监管协同办案成效。当事人长期售卖虚假标注、质量不合格食品,进销货台账管理缺位,线上线下双重危害群众饮食安全。该案明确网络餐饮经营者进货查验、标签核验主体责任;同时为跨区域线索移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办案参考,有力震慑利用食品标签造假、进销台账缺失类违法行为,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筑牢食品安全源头防线。
来源: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