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赣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消费领域痛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筑牢坚守“服务民生、护航消费”核心职责。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侵权假冒、消费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乱象,全力营造安全、公平、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严肃查处了一批社会影响大、示范震慑作用强的典型案件,现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二: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金市某保健服务店对其商品的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6月,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金市某保健服务店对其商品的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接群众举报反映,瑞金市某保健服务店(以下称“当事人”)有虚假宣传行为并误导老年消费者购买,瑞金市市场监管局立即依法对被举报商家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以免费试用SRKJ能量仪、盖章打卡、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消费者前往其经营场所,其经营的太爱肽®牦牛多髓牡蛎复合肽特殊膳食和SRKJ能量仪宣称可对高血压、高血糖、糖尿病、静脉曲张、动脉硬化、支气管炎、失眠、便秘、坐骨神经痛、骨质增生、肩周炎、关节炎、颈椎病等有疗效。太爱肽®牦牛多髓牡蛎复合肽特殊膳食为普通食品,SRKJ能量仪为普通电子产品,这两种产品均不具备当事人所宣传的功效、疗效,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涉老虚假宣传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之一,不法商家把普通食品、普通电子产品吹嘘成治疗各种疾病的“神器”,不仅使老年人钱财受损,更有可能延误他们接受正规治疗的时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涉老虚假宣传行为,对“坑老”违法经营行为形成强大震慑,杜绝涉老套路营销蔓延,净化了银发经济生态,守护了老年人健康与财产安全。
案例三: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某在销售微生物菌剂过程中虚假宣传案
2026年6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黄某某在销售微生物菌剂过程中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赣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接赣县区公安部门线索反映,位于赣县区大田乡有流动商贩将微生物菌剂产品,故意虚假宣传冒充复合肥、水稻肥,向当地农户兜售,误导农户购买使用。在公安机关的有力配合下,执法人员会同农业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发现广西人黄某某(以下称“当事人”)驾驶五菱轻型厢式货车在赣县区范围内售卖微生物菌剂(适用于菜园、果园土壤的基础肥料),却用扬声器循环播放音频“卖肥料,高效复合肥,水稻肥,厂家直销,价格优惠”,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查明,执法人员会同农业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驾驶的五菱轻型厢式货车货箱内仅发现4包“全城热恋16-17-18”微生物菌剂(包装标注执行标准为GB20287-2006《微生物菌剂》)产品,适用作物“小白菜”。同时,还发现当事人驾驶的五菱轻型厢式货车车厢右侧底部有一红色扩音器,正循环播放“卖肥料,高效复合肥料,水稻肥,厂家直销,价格优惠”等内容。当事人现场陈述其仅有上述微生物菌剂一种产品销售,从未销售过音频中所称供水稻使用的复合肥产品(执行标准GB/T15063-2020《复合肥料》产品)。经赣州市农业农村局抽样检测,当事人流动售卖的产品符合GB20287-2006《微生物菌剂》产品标准。经市场询价,当事人流动售卖的微生物菌剂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农用菌剂产品的市场销售价,且明显低于51%(氮磷钾)复合肥的市场销售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产品事关农业生产,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易误导不特定农村消费者,具有民生属性,该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农业农资领域的不法行为,对规范农村市场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保障区域粮食生产安全。
案例六: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康区某奶茶店经营混有异物的奶茶案
2026年7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康区某奶茶店未按规定设置三防设施及经营混有异物奶茶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某奶茶店(以下称“当事人”),通过网络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按规定设置三防设施,另查实,举报人通过京东外卖平台在当事人处购买的奶茶2杯,其中1杯在未开封饮用状态下即通过透明杯体发现奶茶内混有异物果蝇飞虫,当事人对此供认不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设置三防设施及经营混有异物奶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依法查处网络餐饮经营存在的违法行为,既以刚性执法明确了网络餐饮绝非监管“盲区”、食品安全红线不容触碰,彰显了对危害群众饮食安全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又通过案件查处向全行业敲响警钟,督促网络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场所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制作及出餐管控全流程,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十: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余县某副食商行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6年6月,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余县某副食商行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的工作人员开展侵权假冒商品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副食商行(以下称“当事人”)店内存放有标示为“牛栏山陈酿酒”的白酒43瓶,经酒厂授权辨认,上述牛栏山陈酿酒属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并出具了鉴定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标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企业形象和信誉的集中表现。依法惩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有利于全面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此案的依法查处,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的售假行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来源:市执法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