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聊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3月19日,我局接市民热线投诉,群众反映其于线下商超购入该企业生产的雪花鸡柳产品外包装配料表未标注雪花糠。经调查,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配料记录表中的原辅料与产品包装标签标示的配料表中配料不符。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6月18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聊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4月1日,我局收到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食品生产违法线索,涉事产品为该企业生产的脱骨鸡爪(酱卤肉制品)。经第三方抽样检验,产品过氧化氢指标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6月3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聊城市东昌府区某食品加工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3月30日,我局委托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辖区该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卤猪耳朵进行抽检。4月27日检验报告出具,样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2026年8月3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