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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8-18 17:01 来源:合肥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合肥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入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领域食品安全违法违规为,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网络餐饮从业者守法诚信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净化网络餐饮行业生态,合肥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入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领域食品安全违法违规为,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网络餐饮从业者守法诚信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经开区加凤小吃店提供虚假信息入网经营案
 
  2026年5月14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合肥市经开区加凤小吃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持有营业执照“合肥市经开区加凤小吃店(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但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证。当事人在某平台登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执法人员查证系伪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
 
  2026年7月24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万元。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食品行业准入门槛的法定凭证,更是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通过深挖线索、精准打击,既有力震慑了行业内的侥幸投机行为,也以个案办理倒逼网络餐饮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其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治理”。

  二、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站高新区汉滏轩海鲜自助烤肉火锅虚假价格诱骗消费者案
 
  2026年1月6日,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某平台入驻商家“汉滏轩海鲜自助烤肉火锅(磨店美食街店)”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为借助平台流量引流客源,通过薄利多销方式提升经营业绩,于2025年12月2日起,擅自将该三人自助套餐虚标为1642.3元,同时标注券后超值价191元,却无法提供套餐划线价1642.3元的成本组成、交易依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2026年3月16日,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61.86元。
 
  价格欺诈是经营者通过虚构原价、伪造折扣、隐瞒附加费用、虚假促销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以为获得了实惠,从而诱使交易的行为。此案的查办对整治网络餐饮虚假宣传乱象、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提升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效能具有典型意义。
 
  三、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巢湖市鸿福鑫餐厅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规定配备三防设施案
 
  2026年4月20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工作中,现场检查发现巢湖市鸿福鑫餐厅后厨环境卫生不整洁、三防设施不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026年4月20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餐饮单位后厨环境卫生、三防设施落实情况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经营的基本法定要求,直接关系食品加工制作安全,是防范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风险的关键环节。本案针对网络餐饮后厨环境卫生差、三防设施不完善等违法问题依法查处,严厉整治餐饮经营基础卫生安全隐患,切实压实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丰县双凤蟹有钳煲小吃店使用发芽土豆、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案
 
  2026年4月15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餐饮日常检查,发现长丰县双凤蟹有钳煲小吃店从业人员在店内加工发芽土豆,部分接触食品从业人员未持有健康证。当事人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和使用感官性状异常发芽土豆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026年6月24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和八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土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发芽土豆存在食物中毒风险,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易造成食品污染,均严重危害消费者饮食安全。本案警示各类小餐饮、网络外卖商户,必须严格管控食材、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线上线下经营均需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五、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巢湖市张柳小吃店超出许可项目范围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4月7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整治工作中,接举报件反映当事人超出许可项目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经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含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在某平台店铺“中原大刀”(耳街店)销售三种冷食类菜品,当事人未能提供完整的直接用于制作涉案凉皮的原材料的进货票据,也未建立原材料使用台账。当事人超出许可项目范围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办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2026年5月12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9.63 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超出许可项目开展网络食品经营,同时未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既违反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更存在食材源头安全隐患,危害群众饮食健康。本案的查处有效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严守经营范围,规范进货台账,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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