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6年8月13日,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沙市望城区某餐饮店进行日常巡查。经查,该餐饮店在经营过程中,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处罚。
二、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6年3月31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行动时,执法人员发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处罚。
三、新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6年6月1日,新邵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专项整治行动,对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门店未设置任何反食品浪费标识,经营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开展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3日前完成整改,并当场作出警告处罚。
四、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6年8月12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祥区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开展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警告处罚。
五、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面馆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6年5月21日,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面馆在经营期间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其经营场所内也无服务人员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