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GB 7718-2025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属性名称是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包括对食品或配料特征、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述。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已规定或采用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与上述名称本质相同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规定或使用的名称时,应使用能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且不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温馨提示: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不直接作为属性名称的依据。与标准名称“本质相同”的名称应通俗易懂、不引起误解,例如“榛子巧克力”可称“榛仁巧克力”、“奶酪”可称“干酪”。
2、不得利用字号、色差、版面混淆食品属性
GB 7718-2025在基本要求中明确,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色差、版面设计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判断的核心在于是否会使消费者对食品属性产生混淆。
例如,“橙汁饮料”中“橙汁”的字号明显大于“饮料”,以字号差异弱化食品类别;“风味发酵乳”中“风味”的字号小于“发酵乳”;“代可可脂巧克力”中“代可可脂”的字号小于“巧克力”,均属于违反标准的情形。
温馨提示:《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3、“新创名称”等名称与属性名称同时标示的要求
在食品属性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可同时标示食品的“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名称。当上述名称中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时,应在属性名称同一展示版面的临近位置,使用不大于属性名称的字高,且与属性名称相同的字体、颜色进行标示。
温馨提示:食品名称中同时使用的外文、拼音、繁体字,其字高不得大于相应内容的规范汉字字高。
4、动物源性食品名称应如实体现所用原料
为避免食品名称欺骗、误导消费者,《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强调食品名称应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如实体现所用原料,规定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全部来自该畜禽肉或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两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按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如,使用牛肉、猪肉两种原料制作肉丸,不得以“牛肉丸”作为食品名称。
水饺、包子等食品名称如果体现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应按照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体现。如馅料中仅使用牛肉作为唯一的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水饺,可称牛肉水饺。如馅料中使用虾仁、猪肉作为动物源性食品原料,且虾仁添加量高于猪肉添加量的包子,可称虾仁猪肉包子。仅作调味使用的动物源性原料(如速冻馄饨中使用少量虾皮调味),可不在食品名称中体现。
5、模拟动物源性食品与香精、香料调配风味食品的名称要求
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应当在名称中冠以“仿”“素”或者“某植物”等字样。食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该配料风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风味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
结语
食品名称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核心信息,也是标签投诉举报的高发环节。随着新规实施日期的临近,食品伙伴网提醒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尽早开展食品名称合规自查,避免引发合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