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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三小一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9-30 15:12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针对当前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食品摊贩(指政府依法划定的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的经营地点、时间内经营的食品摊贩)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统筹发展与安全、监管与服务、执法与引导,围绕登记、监管、执法、共治四个环节,着力构建“三小一摊”全链条监管机制,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针对当前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食品摊贩(指政府依法划定的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的经营地点、时间内经营的食品摊贩)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统筹发展与安全、监管与服务、执法与引导,围绕登记、监管、执法、共治四个环节,着力构建“三小一摊”全链条监管机制,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把登记关口
 
  (一)规范实施登记确认。将“三小”登记从“多证合一”调整为“一件事”办理,实行统一入口、分系统审核。登记人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提交身份证明、拟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食品安全承诺书、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等材料,审核人员登录“三小一摊”系统确认登记。“三小”登记证按照“一地一证”原则发放,载明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及是否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等信息,登记人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仅以域名、网址进行注册的营业执照不得办理“三小一摊”登记证。
 
  (二)优化登记前服务举措。依托监管网格力量,加大巡查发现和政策宣贯力度,引导有意向开展“三小一摊”生产经营的主体提前对接,监管人员提供业务咨询、现场查看、材料预审、布局指导等服务。对于登记办理小作坊、散装熟食小食杂店、冷食类、生食类、冷加工糕点小餐饮店等高风险“三小一摊”的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应于发证前开展服务指导,出具《登记前服务指导书》,围绕流程布局、功能分区、设施设备等事项明确指导意见。
 
  (三)严格“负面清单”制度。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不得开展“三小一摊”登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划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的,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严格落实《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禁止规定,白酒生产小作坊应使用固态法白酒生产工艺。鼓励各设区市局对区域性风险高、工艺较复杂、检验要求严的食品品种进行论证,增补本设区市“三小一摊”禁止生产经营品种。
 
  (四)强化登记后监管力度。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自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展登记后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实际经营、是否符合“三小一摊”认定条件、实际经营情况与登记信息是否相符、布局流程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干净卫生、食品制作过程是否规范、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上岗等。对于开展外卖的经营者,核查其“阳光厨房”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外卖封签”是否规范使用等。对于一个月内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其实际生产经营后纳入日常监管。
 
  (五)贯通系统数据。加快推进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小一摊”登记系统、食品经营许可系统对接,实现各平台业务数据实时共享、双向互通、动态同步。探索对接住建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系统,共享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租赁主体、租赁地址等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对长期未生产经营、无法取得联系、“一地多证”的,探索实施公告“失效”。
 
  (六)明确混合业态归类。存在混合经营业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其主营业态,结合食品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综合确定主体业态。难以确定主营业态性质的,主体业态按经营项目风险类别高的类别归类。综合风险程度和场所使用面积,对新开办的非即食米面制品现制现售主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面积≤50㎡的,按小食杂店归类,加工销售场所使用面积50㎡(不含)-100㎡(含)的,按食品小作坊归类。对新开办的熟食卤味现制现售主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面积≤50㎡的,按小餐饮店归类;加工销售场所使用面积50㎡(不含)-100㎡(含)的,按食品小作坊归类;制售分离的,加工点按食品小作坊归类,销售点按小食杂店归类。对已发证的非即食米面制品、熟食卤味现制现售主体,按照本条规定的分类开展日常监管。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精准落地基层监管网底工程,科学划分监管网格、摸清“三小一摊”底数,及时掌握主体新设、变更、经营异常等信息,完善巡查、处置、整改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科所联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做好辖区内“三小一摊”的日常监管、监督抽检、专项整治和提质升级等工作,指导市场监管所开展现场检查、AI+非现场检查,对信用异动或风险预警的“三小一摊”生产经营者,视情提级开展监督检查。市场监管所负责证后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落实闭环整改。
 
  (一)小作坊
 
  1.重点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小作坊卫生条件、食品原料辅料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和食品贮存等;必要时对食品进行抽检,依法依规处置不合格食品。
 
  2.重点检查对象。以酒、肉制品、糕点等品种为重点对象,依据风险情况动态调整。
 
  3.检查频率。对风险等级高、信用评价差的小作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
 
  (二)小食杂店
 
  1.重点检查内容。重点检查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贮存条件、食品进货查验落实情况,严查销售过期变质、“三无”、标签不合格以及来源不明的食品,规范散装食品销售标识管理。对销售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的小食杂店,重点核查是否按要求贮存、是否对保健食品设专区陈列并设置提示标识。
 
  2.重点检查对象。以校园及周边、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的小食杂店为重点对象,依据风险情况动态调整。
 
  3.检查频率。对风险等级高、信用评价结果差的小食杂店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对校园及周边的小食杂店每年开展两次检查。
 
  (三)小餐饮店
 
  1.重点检查内容。重点检查食材采购、环境卫生、加工制作、餐具洗消、人员健康、有害生物防制等环节,指导小餐饮店知晓并建立“五净三清”管理体系,推广“物品标识化、食材盒装化”,鼓励小餐饮店导入色标管理、五常、6T等现场管理方法。
 
  2.重点检查对象。以校园周边、旅游景区、城市主干道、城郊接合部、城中村、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为重点区域,以网络餐饮、连锁餐饮、网红餐厅等为重点场所,依据风险情况动态调整。
 
  3.检查频率。对校园周边、城中村、城郊接合部等重点区域的小餐饮店,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对风险等级高、信用评价差的小餐饮店,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四)食品摊贩
 
  1.重点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是否从事禁止经营的冷食、生食、冷加工糕点、自酿酒、自制生鲜乳饮品制售以及网络餐饮服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是否索证索票、是否过期,是否具备防尘、防蝇设施,餐具是否清洗消毒。
 
  2.重点检查对象。以食品摊贩管理方为重点主体,以社区商圈、城乡集贸市场周边等为重点区域,以即食的现制现售食品、散装熟食等为重点品种,依据风险情况动态调整。
 
  3.检查频率。对风险等级高、信用评价差的食品摊贩,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三、严惩违法行为
 
  (一)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结合肉制品、食用油、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网络食品销售、网络餐饮等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监督执法工作。对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非法添加违禁药物、食品添加剂、登记证“失效”后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查处。
 
  (二)规范轻微违法行为。对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依规减轻处罚。
 
  (三)深化专业信用管理。探索开展“三小一摊”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工作。归集注册登记、日常监管、监督抽检、行政处罚、投诉举报、非现场监管等信息,构建适用于小微主体的信用评价模型。依据信用评价结果,进一步优化监督检查频次、差异化奖惩措施。
 
  四、构建共治格局
 
  (一)强化产业提升。推动“三小”集聚发展,支持建设小作坊集聚区(园区),共享仓库、清洗消毒设施、实验室等场地设施,引导小作坊有效运行“5S”管理体系。推动配送企业通过自建合建、连锁加盟、合作直营等方式,对小食杂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引导小餐饮店入驻集中加工区或美食城,提升硬件设施与管理水平。推动高风险生产经营主体应用“阳光小作坊”“阳光厨房”,提升AI智能识别与风险预警能力。
 
  (二)强化属地监管。将食品安全纳入“141”基层治理体系,依据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村社工作及网格事项三张清单,逐级细化压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网格员“前哨”作用,健全“发现—上报—处置—反馈”闭环机制,确保风险隐患早发现、快处置。加强摊贩综合治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经营区域与时段,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的备案登记、健康证明、食材溯源等集中管理。
 
  (三)强化诚信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发展、开展行业培训、推动诚信建设等作用,引导“三小一摊”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推动食品安全责任险向“三小”食品行业拓面,探索将“三小一摊”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四)强化社会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广泛吸纳外卖骑手、社区(村社)干部、探店达人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常态化开展“三小一摊”社会监督。依托“浙里小哥码”平台和“食安哨兵”监督机制,建立积分奖励制度,激励外卖骑手积极有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优化社会监督方式,推行体验消费、“神秘买家”等措施,健全监督问题闭环处置机制。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此前《关于明确“三小一摊”登记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7〕12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三小”行业“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浙市监注〔2020〕1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市监注〔2020〕9号)中有关“三小”“多证合一”的内容同时失效。
 
  附件:1.生产经营登记信息采集表。doc
 
  2.《登记前服务指导书》样式。doc
 
  3.证照系统数据交互规则。doc
 
  4.“三小一摊”登记主体退出管理工作指引。doc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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