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阳泉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5年4月3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移交线索,对阳泉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虫草强肾王”经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出西地那非成分1.02×10⁵mg/kg。2025年4月21日,执法队对当事人进行立案,经认定该“虫草强肾王”产品,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山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中。
典型案例二:
阳泉市城区某炸鸡店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6月6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阳泉市城区某炸鸡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展示柜内摆放待售的卤鸡腿、熏鸡、卤猪头肉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送检的卤鸡腿检出亚硝酸盐26mg/kg,熏鸡检出亚硝酸盐27mg/kg,卤猪头肉检出亚硝酸盐140mg/kg。6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检测结论,对涉案产品进行认定,认定意见为:该店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阳泉市城区某炸鸡店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卤鸡腿、熏鸡是购入生鸡、生鸡腿后,在家里卤制再到店里摆放销售,卤猪头肉由农贸市场小陈熟肉店购进熟猪头肉再次卤制进行销售。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山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中。
典型案例三:
阳泉市矿区某海鲜烧烤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4年8月26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阳泉市矿区某海鲜烧烤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冷藏柜内抽取生羊肉串、牛肉干串,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论分别为:“羊肉串”检出猪成分,羊源性成分,“牛肉干串”检出猪成分。2024年9月13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四:
阳泉市某幼儿园未按规定落实食品留样记录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5年3月3日,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辖区内某幼儿园食堂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紫外线消毒记录、餐饮具消毒记录不规范、部分食品留样不足125g且未做好相关记录等问题。3月4日高新区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于3月1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3月11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5月28日上午,高新区分局对该幼儿园再次开展检查,发现该当事人仍存在未做好食品留样记录的问题,未对前期责令改正内容整改到位。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五:平定县某烙饼店加工销售不合格油条案
2024年10月27日,在平定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抽样检测中发现:平定县某烙饼店加工销售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平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抽检批次的油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同批次的不合格油条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平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六:
平定县某食品加工店加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3月25日,平定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平定县某食品加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加工销售的红猪皮冻、白猪皮冻涉嫌非法添加明矾。经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当事人非法添加"明矾"(硫酸铝胺):红猪皮冻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实测值为1687mg/ kg ;白猪皮冻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实测值为2384mg/ kg 。根据猪皮冻国家标准GB2760规定,不允许添加明矾。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平定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平定县公安局。
典型案例七:
盂县秀水镇某咖啡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6月12日,盂县市场监管局对盂县秀水镇某咖啡厅进行外卖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冷藏柜内存放的经典原味麦芬,数量:1个(110克),解冻完成时间:2025年5月28日,保质期至:2025年6月1日,已超过解冻后食用保质期限。执法人员当场对超过保质期的经典原味麦芬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原味经典麦芬1个、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八:
阳泉市郊区某驴肉馆餐饮行业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4年8月25日,郊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阳泉市郊区某驴肉馆餐饮行业店正在经营的“卤驴肉”进行了随机抽样,经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驴成分未检出,马成分检出”。经查,涉案“卤驴肉”的“驴肉”原料共181斤,加工成成品共计81斤,其中:腐败42斤已销毁,当事人自己食用9斤,销售30斤,销售价格为每斤95元。涉案“卤驴肉”货值金额7695元,销售额共计28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郊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50元、罚款5386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九:
阳泉市郊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5年7月3日,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阳泉市郊区某幼儿园食品安全情况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食品留样记录中2025年6月26日和6月27日的留样,对留样时间、品种、数量、留样人有记录,没有销毁时间、销毁人的相关记录;操作间空调管道口和清洗水池下方的下水口均未做密封处理;操作间的切肉和切菜的案板没有区分“荤、素”的标识,未配备切肉刀具等问题。在其一次更衣间内,从业人员工作衣帽与私人衣物在衣架上叠挂,操作间内工作衣帽在餐车放置,未达到生产经营控制过程的要求。经查证,当事人曾于2025年3月12日因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被郊区市场监管局予以警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郊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十:
阳泉市城区某酒家涉嫌标注“有机”等字样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案
2025年3月13日,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阳泉市城区某酒家在美团店铺内,出售的菜品中使用“有机”字样。执法人员立即到该酒家进行检查,发现菜单中有“砂锅有机菜花”菜品,原价28元/例,现场无法提供有机菜花的“有机”认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