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明确责令召回流程要求
将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两种形式,在公告公示流程、召回处置报告提交等方面存在差异化要求,责令召回要求更严格。
1. 召回形式区分。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悉食品属于召回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主动实施召回。未主动实施召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
2. 公告公示流程。主动召回是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其他媒体和国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召回公告。责令召回必须在国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责令召回公告,且公告将强制带有“责令”字样显著标识。
3. 召回处置报告。主动召回在召回食品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置情况。责令召回要求责令实施一级、二级、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每日、每5个工作日、每10个工作日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置情况。
具体区分情况见下表:

责令召回在公告公示流程及召回处置报告方面会更加严格,“被动召回”的代价远高于“主动召回”。因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制定完善的风险防控措施,并及时排查风险隐患,以避免陷入“责令召回”的被动局面。一旦发现食品属于召回情形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主动实施召回。将食品召回化“被动”为“主动”,积极承担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早发现、早报告、早召回”的导向。
02
召回流程全链条化,完善各主体责任
《意见稿》针对各责任主体的召回实施都进行了规定。我们重点对进一步明确的委托加工召回、相关者配合召回、网络平台召回三种模式下各方责任进行梳理。
1. 委托方式召回。委托双方均有发现不安全食品且立即通知对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义务。委托方承担主动实施召回责任,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受托方承担配合实施召回责任。
2. 相关者配合召回。食品召回相关者包括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相关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召回情形的,有要求经营者停止经营食品,报告并配合开展食品召回等监管执法活动,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的义务。
3. 网络平台配合召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或知悉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召回情形的,有以下义务:停止该食品网络交易服务,报告并配合开展食品召回等监管执法活动,督促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
《意见稿》的全链条责任规定,标志着食品监管进入了“责任共担、风险联动”的新阶段。极大地压缩了企业推诿责任的空间,要求整个食品产业生态中的每一个参与者都必须提高警惕、主动作为。对于企业而言,这既是严峻的挑战,也是倒逼自身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的机遇。合规成本必然上升,但这也是在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03
召回等级的分级标准细化,召回启动时限缩短
现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明确了召回等级,但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疑问和操作难点。《意见稿》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食品召回等级的具体情形。使企业在实施召回过程中更迅速和便捷地识别出召回等级,为召回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意见稿》将二级和三级召回启动时限缩短,一级召回启动时间未变。具体变动见下表:

无论召回分级标准细化,还是召回启动时间缩短,这些调整都对企业识别风险、划分召回等级以及及时启动召回程序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见稿》的这一调整将显著加速召回的整体进程,提升召回效率,最大限度降低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的风险,从而从源头阻断问题食品的扩散路径,降低受到危害的人群数量,减少潜在人员因食用问题食品受到伤害。
此外,《意见稿》着重强化了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撑要求,如明确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承担全国食品召回和处置的技术指导工作,包括对全国食品召回工作开展技术调查和效果评估工作等。同时,还补充了责令召回法律责任条款,进一步加大对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处罚力度等。
04
小结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通过完善责令召回流程要求,明确各主体召回责任,细化召回等级的分级标准,调整召回启动时间等,从多个维度对食品召回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积极倡导企业树立主体责任意识,一旦发现存在食品召回情形,积极主动地实施召回工作,从生产到销售全链条各主体承担相应责任,提升召回效率,切实将食品安全风险降低。法规最终的修订情况还应以后续正式发布版本为准,食品伙伴网将持续关注相关动态,为大家提供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