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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12-06 11:04 来源:赤峰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赤峰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目标,不断加强消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现将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今年以来,赤峰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目标,不断加强消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现将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副食百货超市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产品批号食品案
 
  2024年11月19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后,于当日对元宝山区某副食百货超市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燕京8度吉祥红啤酒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产品批号。经查,涉案啤酒罐底标注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4/09/05C/11”,有明显刮涂篡改和虚假标注痕迹。经鉴定,该产品所标注的生产日期及批次号为篡改并虚假标注信息。当事人共购入该产品60件(500mlx12罐/件),采购价23元/件,销售价26元/件,案发时售出31件,召回1件,货值金额1596元,违法所得7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作出警告、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批号的燕京8度吉祥红啤酒30件、没收违法所得798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松山区某烘焙店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5年4月27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内蒙古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线索,对松山区某烘焙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制售“鲜炖桃胶雪燕”使用了名为“野生纯天然雪燕”的原材料,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未批准“雪燕”为新食品原料,也未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当事人存在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野生纯天然雪燕”464.9克、没收违法所得405.23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克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克什克腾旗某蔬菜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7月2日,克旗市场监管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核查处置任务。当日,克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克什克腾旗某蔬菜加工厂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并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克旗市场监管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翁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5年3月12日,翁旗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电话,称翁牛特旗刘某涉嫌无证生产白酒。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刘某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白酒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白酒生产经营的行为。翁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用于生产经营白酒18桶(40kg/桶)、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林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林西县新林镇某种子门市部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案
 
  2025年5月14日,林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对林西县新林镇兴农某种子门市部开展执法检查,并对其经销的掺混肥料进行抽样。经第三方检验,该批次肥料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掺混肥料49袋(1.96吨),货值金额6370元,违法所得49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林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90元、罚款637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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