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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工作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4-29 16:0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筑牢食品安全运输防线,规范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预启动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准运证与容器证明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区已开通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办理入口,正式开展相关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筑牢食品安全运输防线,规范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预启动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准运证与容器证明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区已开通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办理入口,正式开展相关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目录(见附件1)内道路散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样式见附件2)及对应《运输容器证明》(样式见附件3),方可开展运输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运输自有重点液态食品的,无需办理准运证。
 
  二、办理主体
 
  全区旗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准运证及运输容器证明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发、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等全部工作。
 
  三、办理方式
 
  采取线上、线下服务相结合的方式。
 
  线上办理:线上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办理。
 
  线下办理:前往企业所在地旗县(市、区)级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窗口,现场咨询、提交材料、领取证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7月1日起,未取得上述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一律不得从事目录范围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活动。
 
  五、有关提示
 
  准运证及运输容器证明免费核发,有效期均为5年。
 
  运输全程实行联单管理,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须如实填写联单,存档备查不少于2年。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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