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幽灵外卖”案
2026年4月15日,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该店未开门营业,店招为“鸡柳大王”,门上贴有“鸡柳大王取餐 朴正喜韩式炸鸡取餐处”的公示内容。经查,该小吃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的店名为“鸡柳大王”,其在许可注册地址未实际经营,门店内未见食品加工区。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接单后,委托位于另一地址的广安市广安区某炸鸡店为其加工食品,外卖员直接到该炸鸡店取餐。现场检查时,正有2名外卖员到该炸鸡店取“鸡柳大王”在美团外卖的订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依法查处入网餐饮经营者委托他人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压实了网络餐饮主体责任,严管名义经营、异地出餐乱象,筑牢外卖食品安全防线。有效震慑违法经营,引导行业规范自律,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营造放心网络消费环境。
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熟食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6年3月31日,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安市前锋区弘前大道某熟食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店当事人为餐饮服务经营主体(含网络),当事人从事食品制售经营过程中,安排一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相关工作,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当事人未获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对当事人不履行从业人员定期健康检查义务的违法行为查处,防范餐饮加工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牢固树立食品安全隐患自查和处置意识,充分认识并严格履行日常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法定义务。
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保持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清洁案
2026年3月3日,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饮店进行线下核查时,发现该店厨房操作间操作台上油污重,有蚊虫、蟑螂尸体,环境清洁度极差。执法人员责令其于2026年3月8日前完成整改。2026年3月9日,执法人员针对该店环境清洁卫生差问题进行“回头看”,发现上述问题仍然存在。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是餐饮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与基本义务,更是筑牢餐饮食品安全防线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保障。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第一时间排查发现环境卫生不达标问题后给予当事人充足的整改时间。但当事人漠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不落实,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未主动整改、拒不改善经营环境卫生条件,放任食品安全隐患存在。该案的查处明确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常态化做好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